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国内>社会> 正文

“烟民”利用网购和导游走私香烟 偷税漏税265万元

2016-03-24 07:04:13章天启 祝璐来源:中国新闻网责任编辑:陈玮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绍兴3月23日电(章天启 祝璐)通过导游带团出境的机会购买日本香烟,通过淘宝店购买美国香烟,不经由海关报税就转手销往上海和厦门,浙江绍兴男子俞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香烟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265万元。23日,记者从浙江绍兴中院获悉,日前,该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大香烟走私和非法经营案,除俞某及其助手孙某被指控涉嫌走私罪外,三名下线也以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

40岁的被告人俞某是位资深“烟民”,在自己搜罗外国品牌香烟的过程中,发现外烟的市场需求量很大,于是有外贸经验的俞某认为找到了“商机”,即便知道自己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是不能经营香烟的,仍铤而走险,从“烟民”成为了非法“烟商”。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俞某在网上结识了北京某旅行社两名专门走日本线的女导游张某、殷某某(均另案处理),由这二人利用带旅行团去日本的机会为其购买、携带日本香烟入境。与此同时,俞某又在网上结识了一位淘宝店主周某(另案处理),由周某在美国的朋友邮寄香烟至国内。至此,俞某为自己打开了日本和美国两条“货源”。

在庭上,俞某供述,两名女导游会根据指定的外烟品牌和数量,由导游自己和旅游团团员,或委托去日本的朋友帮助购买,并携带入境。这些外烟均未向海关申报,而是带回国内后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俞某;而淘宝店主周某则是与俞某商议好外烟品牌和数量后,在周某的淘宝店里以买包或服装为掩护支付货款,并由周某通知其美国的朋友直接邮寄香烟给俞某。通过这些方式,俞某走私香烟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265万元。案发后,还有44种规格近200条的香烟被公安机关从俞某位于越城区的住所车库里查获。

据悉,22日被起诉的俞某下线中,来自上海的汪某自称是一名室内设计师,有一家室内设计公司,并自认是老烟民,当其辩护律师问他平时自己抽什么烟时,汪某滔滔不绝的解释了同一个品牌香烟有多少不同国家的版本。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汪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被告人俞某等人收购万宝路牌香烟,后加价销售给他人,价款共计人民币137余万元。其他两名厦门的被告人林某和陈某同样是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俞某收购香烟,分别涉嫌价款69万多和12多万元。

唯一一名女被告孙某则是被俞某拉下水的,作为一名专业会计,孙某为俞某完成记录香烟进出的账目、网上支付烟款等事项,但俞某称未曾支付其报酬,只是偶尔赠予些护肤品之类的小物品。公诉机关认为,孙某在明知俞某非法走私香烟,并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国内销售,仍为其提供帮助,也触犯了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完)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