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东平度“3·21”纵火案致守地农民1死3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日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主犯王月福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对上诉人王月福以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杜群山以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李青撤销假释,以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 法院对其他四名上诉人也维持原判,分别判处6年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至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检察员意见,对上诉理由及各方意见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评判。 法院审理查明,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部分村民因征地纠纷,2014年3月初在一房地产项目施工工地搭建帐篷阻止施工,多名村民昼夜轮流值守。时任杜家疃村村主任的杜群山与时任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吴家疃村村委会主任的崔连国商议,由崔连国帮杜群山找人对阻止施工的村民恐吓,后崔连国让被告人王月福与杜群山联系。 杜群山与王月福先商定持砍刀恐吓村民,后因时任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负责人阻止,暂停了行动。 因劝说村民工作无进展,3月20日杜群山又约王月福见面,二人商定用汽油放火破坏帐篷,以恐吓村民。王月福纠集李青、柴培涛、李显光、刘长伟具体实施。后王月福将杜群山与其商议用汽油放火破坏帐篷一事告知崔连国,崔连国表示反对。王月福解释只是吓唬后,崔连国未再表态,亦未进一步制止。 王月福此后将一瓶汽油送至李青等人租住处,指使当晚用汽油烧帐篷。3月21日1时50分许,李青、柴培涛、李显光、刘长伟驾车到达现场附近。柴培涛停车等候,李青、李显光、刘长伟各持一把砍刀来到有村民值守的帐篷处,李青站在帐篷口,李显光将汽油浇在帐篷外侧东南角处的沙发及帐篷上,刘长伟用打火机点燃沾有汽油的毛巾扔到沙发上引燃帐篷,后柴培涛驾车载三人逃离现场。 当日在帐篷内值守的被害人耿某某被烧死,被害人李某甲、杜某某、李某乙被烧伤。(记者张旭东、吴书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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