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口学会召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与计划生育管理改革”座谈会。专家提出,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符合现实情况。 过于晚婚晚育对妇女负面影响加大 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说,取消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符合现实情况。目前,受40余年的计划生育工作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巨变的综合影响,特别是妇女受教育水平和就业结构的根本性提升,城乡居民的实际平均初婚年龄已经达到23—25周岁,实际平均初育年龄达到25—27周岁,普遍高于晚婚晚育所规定的年龄,再限定晚婚晚育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 此外,过于鼓励提升结婚年龄和生育年龄,对妇女怀孕、孕育、生产和孩子照料等方面产生的负面影响加大。统计资料显示,结婚年龄提升,有可能增加婚前以外怀孕和人工流产的机会;提升生育年龄,一方面,夫妻双方不孕不育的风险增大,同时,出生非健康婴儿的概率也在增大,不利于出生人口素质的改善。另一方面,大龄孕产妇怀孕和生产期间自身的健康风险增大,同时产后自我身体恢复的功能也在弱化,夫妻照顾孩子的体力和精力都在下降。 原新建议,虽然国家放宽了生育政策,但计划生育依然是基本国策,“全面两孩”时代,应适当延长结婚和生育假期,增加婚育福利。 建议将生育保险纳入医保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但是,目前我们没有一个有利于再次生育的环境和条件,导致生育水平小于生育意愿,应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减小这个差距。”国务院参事马力说。 据调查,20—44岁已婚人群平均理想子女数是1.93个,农村是2.1个左右,城镇是1.8个左右。还有80%的人希望有儿有女。 “大量的育龄妇女希望生育两个孩子,但是到最后生育大大小于两个孩子,全国20—44岁已婚育龄妇女实际生育子女数是1.6左右。”马力说。 马力分析,已婚育龄妇女不愿意生孩子的原因主要是抚养成本高、就业和养育孩子之间的矛盾没法克服、没人抚养孩子。 她建议,一是适当延长生育两孩产假;二是扩建社区托儿所,鼓励单位建托儿所,保证70%的入托率,解决没人带孩子的问题;三是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减少生育成本;四是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减轻两孩家庭负担等等。 各地再生育规定不宜差距过大 专家还建议,考虑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这次各地在修改地方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时,再生育规定希望有一个全国统一协调安排,差异不宜过大。 北京大学教授陆杰华、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宋健说,现在人口流动是个大趋势,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公平性的问题。 他们表示,有的家庭在这个省市可以生第三个孩子,在另外一个地区可能就要交社会抚养费,这会引起不必要的冲突和不稳定因素。对再生育,尤其是再婚的特殊情况,可能要特别谨慎考虑。 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大,大量人群由农村进入城市,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段成荣研究认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点和难点将会在城市,原来城市里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更多,补生二孩的任务更集中。 段成荣表示,70%—80%流动人口从农村进入城市,他们中多数人的怀孕、生育还是会在城市里实现。这就要求接收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大城市、特大城市,更是要做好思想上的准备、制度上的准备,为流动育龄夫妇在孕育、产后服务需求方面及早做出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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