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7日电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山东省正式公布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这起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基本结束。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山东东营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违法建设、违规组织试生产、违章指挥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5年8月31日23时18分,山东东营滨源化学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二胺车间混二硝基苯装置在投料试车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事故造成包括该公司副总经理在内的13人死亡,混二硝基苯装置框架厂房完全损毁,相邻的周边其他建构筑物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车间负责人违章指挥操作人员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离器内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导致起火燃烧,大火炙烤附近的硝化反应釜并引发爆炸。同时企业在项目建设和试车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据参加事故调查的专家组组长、山东省化工研究院张雪峰研究员介绍,本次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制意识淡薄,未经批准进行项目建设。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在该项目未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相关许可及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擅自开工建设。 二是不具备试生产条件违规组织试车。该公司2万吨/年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主要包括混二硝基苯装置及配套废酸处理装置、煤制氢装置、苯二胺装置、苯二酚装置、硫铵装置及配套公用工程装置。事故调查中发现,事故发生时,仅建成了混二硝基苯装置,其余后续装置尚未完工,且混二硝基苯装置自动化控制设施还未配备齐全,仅具备温度远传显示功能。根据安全监管总局要求,该装置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但试车时该系统还未安装,紧急停车系统仪表柜仅为空壳。企业在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DCS控制操作人员只进行了12天的专业培训)、试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尚未成立、试生产方案未组织审查、安全条件未组织确认等试生产条件完全不具备的情况下,不顾地方政府有关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的要求违规组织投料试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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