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 两年前驾驶货车搭载同村人坠下山,致7人死亡12人受伤 肇事司机“过失致人死亡”被判6年 两年前,大新县五山乡文应村力山屯发生一起货车坠崖特大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12人受伤。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货车司机覃某辉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12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9万元 1 轻型货车翻下山坳 2013年2月2日上午9时,当事货车沿大新县五山乡文应村力山屯便道下陡坡,失控冲出路面右侧,翻下约30米深的山坳。救援人员到场发现,这辆货车核载5人,当天却连同驾驶员在内装了19人,其中双排座的驾驶室内搭载6人,车厢内或坐或站挤了13人。 这19人均为五山乡文应村力山屯人。驾驶员覃某辉称,当天他开车去大新县人民医院接亲戚。由于已接近腊月,村里人要进城买东西或到五山乡政府办事,要求搭便车。“都是亲戚,也不好意思说那么多”,于是他让大家上了车,并没有收钱。 据村民们称,这辆货车属覃某辉的姐夫所有,平时在车厢内装有长木板供乘客坐,平时载客到了目的地才收取车费。覃某辉此前开过此车三四次。 事发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覃某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事故导致车上5人当场死亡,14人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覃某辉在通过路面排水凹坑时操作不当,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覃某辉和车主赔偿死者家属及受伤村民经济损失共91400元。 2 被控“过失致人死亡” 今年9月2日,面对大新县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覃某辉及其辩护人表示无异议,但提出是初犯且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近10万元损失,要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他表示愿意承担附带民事赔偿,但自己在事故中也受伤需要继续治疗,目前没有能力赔偿。 大新县人民法院认为,覃某辉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期间,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进行问话,而后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属于被动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但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覃某辉在村屯便道驾车肇事,即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覃某辉因疏忽大意导致翻车事故,造成7人死亡、12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振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6年。(南国早报记者 邓晓衡 通讯员 伍佰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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