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国内>社会> 正文

只因老板未参加婚宴 男子“洞房夜”怒砸公司

2015-07-07 07:54:57龙成柳来源:广州日报责任编辑:陈玮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广州日报讯 (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曾维亮)正所谓“春宵一刻值千金”,可45岁的东莞男子杨某,在新婚洞房夜,却不在家陪妻子度过良宵,反而跑到公司打砸物品。而这一切,竟只是因为老板没有到他的婚宴现场道贺。打砸事件2个月后,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13年11月24日晚,东莞市常平镇一家服饰公司的财物被无故打砸。公司老板也始终想不明白,究竟是什么人与公司有矛盾,竟打砸他的公司。直至两个月后,打砸事件才真相大白。原来,事件的起端竟是公司老板没有参加其中一名员工杨某的婚礼。

其时,杨某还是这家服饰公司的员工,2013年11月24日,正是杨某新婚大喜之日,由于该公司老板未到场道贺,杨某心怀不满。当天晚上11时30分左右,杨某跑到位于公司3楼办公室及车间,打砸电脑纺织机、电脑显示器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后经评估,被损坏财物价值15480元。

2014年1月22日,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事后赔偿该公司26500元,并取得公司的谅解。

在庭审期间,辩护人表示,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已表示悔过并赔偿了其损失,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在量刑方面应予以考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一审法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