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台州6月17日电(记者 谢盼盼 通讯员李洁)6月17日上午,浙江温岭法院对一起发生在海上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戴某、季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9个月,缓刑3年;2年6个月,缓刑3年。 去年2月7日11时许,标有“浙岭渔冷”字号的一冷藏船在2014海里6小区附近海域航行时,由于船机舱尾部底舱一盏直流照明灯与底座脱落,掉落底舱中部的驱动轴槽内,灯泡玻璃外壳碎裂,灯丝直接接触底舱油污和杂物,使得油污分解发热,油气蒸发,引起燃烧,从而发生大火,致使6人死亡、1人烧伤的严重后果。 涉案船舶是在2012年6月开始建造的,同年11月运行,并经主管部门的审核,颁发了合格证。 船东余某平时对船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力,雇佣了16位无上岗资质的人员进行海上作业,疏于安全方面的培训,导致船员应急逃生处置能力不足。火灾发生时,部分船员躲进了狭长的卫生间,以为有水会逃出此劫,却不知会吸入大量的有毒气体,生命就这样在始料未及的情况下陨落了。 戴某系聘用的船长,对船上职务船员的缺配和大量无证上岗人员现象,没有制止,也没有建议整改,对机舱监控探头没有及时修复,航行值班时,存在对驾驶室可视监探系统的观察了望上的疏忽责任。季某系轮机长,对机舱底舱照明灯底座的两枚螺丝脱落没有检查到,存在着岗位上的疏忽。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做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余某负主要责任,戴某负次要责任,季某负一定责任。 案发后,三人向温岭市公安局石塘边防派出所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庭审中,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某、戴某和季某在海上生产、作业中违反了《渔船船员职务与法规定》等相关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6人死亡、1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根据三人的不同情节,作出上述判决。(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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