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一老人买了意外伤害险,但发生意外后,儿子试图索要保金,保险公司却拒赔。双方闹到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不足,应给付保金。 2014年11月4日下午,窦奶奶在院子拉拽葡萄树枝时,树枝突然断裂,导致老人摔倒在地。儿子蒋某发现后将母亲送往医院救治,并向保险公司报险。次日凌晨,老人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随后,蒋某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以老人属于疾病导致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付。为此,蒋某起诉至灵武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8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材料。 法庭上,该保险公司辩称,老人死亡系疾病导致,非意外伤害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原告不能提供意外伤害死亡的证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摔倒死亡,原因未能确定。蒋某已经提供了其有能力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也应当向法庭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保险公司并未要求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其拒赔的依据不足,且该公司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窦某的死亡属于可以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之一。据此,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受益人蒋某保险赔偿金8万元。(记者 蒋宏宁 通讯员 李甜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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