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4月9日电(记者 许婧)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9日联合发文,明确上海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上海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推进上海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总体要求,上海市人保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规定,在参保缴费方面,上海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5%,农村户籍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比例为0.5%。 通知规定,上海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流程、期限等参照《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在待遇享受方面,通知明确,上海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在失业保险金的核定上,上海农村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对应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年限)计算,期限计算办法以及待遇支付标准均与城镇户籍人员相同。 对上海农村户籍失业人员,还可参照《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1]44号)相关规定,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日起,按照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失业生育待遇,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扶持生产资金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此外,对于通知实施之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上海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仍可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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