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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起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

2015-03-30 21:47:21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王琼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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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保障办案人员能够全面、如实记录?

答:针对这点,《规定》从两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加强对司法人员依法记录的保护。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二是明确了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规定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同时,将办案人员记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问: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记录后如何处理?

答:办案机关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如实记录后,还应当明确调查处理的职责与程序,即“由谁来处理、如何处理”。《规定》要求,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区分情况进行处置: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上级机关和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的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问:请介绍一下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通报制度是怎么设计的?

答:建立通报制度,是要将违法干预办案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实施干预行为的司法内部人员进行警示,同时也让其他人引以为戒。与记录没有范围限制不同,《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办案的情形,并且针对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法干预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包括:(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其中,第(五)项是兜底条款,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把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问:对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司法人员如何追究责任?

答:责任追究针对的是违法干预办案并且造成后果的行为,因此,适用范围比通报要小。《规定》主要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办案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问:如何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为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各单位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确保《规定》落到实处。同时,中央政法委将会同有关单位及时跟踪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强化办案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切实做到全面、如实记录。对违法干预办案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要及时通报、严肃处理,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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