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国内>社会> 正文

新娘塞班岛度蜜月遇飞机失事罹难 家属索赔231万

2015-02-26 22:52:16赵小燕来源:中国新闻网责任编辑:张海燕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中新网杭州2月26日电 (记者 赵小燕)一年多前,李妮在塞班岛度蜜月遭遇飞机失事罹难后,陈女士夫妇和女婿蔡某状告旅行社索赔230万元的官司,26日在杭州上城区法院公开审理。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这是新《旅游法》实施后境外发生飞机失事,家属在国内索赔的首起官司,因此备受关注。

“我们就这么个女儿,叫我们以后怎么活!”陈阿姨哭着展示手机里女儿生前的照片,她说女儿长得很漂亮,个头有1米67。

陈阿姨家在浙江嘉兴,自己是临时工,丈夫是下岗工人。家里负债勉强给女儿李妮读完昂贵的四年三本院校。

2013年3月份,李妮与蔡某结婚,他们的塞班岛蜜月之旅安排在当年的国庆金周,就在飞机失事的前一天,李妮还通过微信音频给母亲留言说自己还玩一天就回来了。

起诉书上称,女婿蔡某与是李妮是大学同学,有多年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活一直很恩爱。美丽大方的李妮让原告蔡某投入了全部的感情,李妮的离去让蔡某承受着失去至爱、亲人双重痛苦。由于是蔡某带李妮一起出去玩,如今发生这种事,身受重伤但侥幸逃生的蔡某面对着岳父母也是痛不欲生。

陈阿姨说,李妮失事时才26岁,正是花一样的年龄。“如果他们的态度好一点,也不至于走到今天这一步。”陈阿姨以及其他同班失事飞机伤者的家属说,在飞机失事后一年多时间里,旅行社没有人上门慰问过一次,这让他们感到寒心。

陈阿姨一方的诉讼请求包括丧葬费、误工损失、交通费损失、住宿费损失、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人民币231万余元。

在起诉状中,李妮家属提到,2013年9月9日,李妮与被告旅社社签订了一份《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游路线为天宁塞班5H线,费用9350元,旅游时间为2013年10月2日-6日;合同还约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李妮按约向被告旅行社交付了费用。2013年10月6日零点,根据被告旅行社的旅游行程安排,李妮搭乘小飞机从天宁岛返回塞班岛。由于小飞机已很老旧,又恰逢为黑夜,飞机在飞行途中出现了严重故障,飞机坠落,直接导致李妮死亡。

此案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旅游法》密切相关。根据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庭上,被告方极力推脱责任,“我们没有赔偿的义务,因为飞机失事不是我们造成的,也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

该案中,被告包括浙江外海星空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浙江光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浙江外海星空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一方表示,塞班岛飞天宁游玩是旅游合同的一部分,而且两地往来只能搭乘飞机,航线也是经过美国批准,乘飞机属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根据我国新颁布的《旅游法》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作为旅行社他们没有赔偿的责任和义务。

死者家属一方则认为,搭乘飞机是旅游观光的一部分,因为这段飞行机票的费用不用另付,旅行社对旅客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就在这起飞机失事的前一年,塞班岛同家航空公司也发生飞机失事,旅行社并没有提醒旅客。

死者家属还特别提到,在李妮遭遇飞机失事前第三人是浙江光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没有发生任何关系,一个多月前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对方才出现在法庭上。

而据了解,浙江光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与浙江外海星空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出境组团业务合作协议书》,并称浙江外海星空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只是帮忙“收客”由他们来拼团组团。浙江外海星空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也表示塞班岛也不是他们经营的线路,帮浙江光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收客”每位旅客身上才赚到100元左右。

因为双方分歧太大,法庭经过一下午的审理后,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完)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