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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法律是“必修课”

2015-02-26 10:49:55 王 珉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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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履职能力,肩负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责任,前提是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树立法律敬畏意识。

领导干部是推进法治的“关键少数”

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领导干部是责任主体和重点群体。相对于人民群众这个法治主体的“广大”,领导干部这个法治主体是“少数”,但这个“少数”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举足轻重。

领导干部是推进法治的“领头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这场革命中,领导干部既要回答理论性、政治性、方向性的重大命题,又要组织完成实践性、创新性、操作性的重大任务;肩负的责任是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扮演的角色是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角色,发挥的作用是领导作用、关键作用、“领头羊”作用。领导干部的这种作用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是反映人民共同意志、体现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体作用的重要保证。

领导干部是践行法治的“风向标”。“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领导干部的言行很大程度上代表党组织的意志、体现党组织的决策、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全社会发挥着“风向标”作用。习近平同志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这“四个模范”,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领导干部是捍卫法治的“守护神”。这种守护,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的坚定守护,是对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的坚定守护,也是面对危害、破坏、践踏法治的行为时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对法律权威、法律威严的坚定守护。习近平同志强调,一个政党执政,最怕的是在重大问题上态度不坚定,结果社会上对有关问题沸沸扬扬、莫衷一是,别有用心的人趁机煽风点火、蛊惑搅和,最终没有不出事的!领导干部捍卫法治,态度要坚决,旗帜要鲜明,措施要管用,方法要得当,从而增强守护的影响力、说服力和威慑力、战斗力。

法律敬畏意识是领导干部的“必修课”

敬畏,就是敬重、畏惧。法律敬畏意识是把法律当作信仰、尊法敬法,当作红线、不可逾越,当作底线、不可触碰,是内心深处对法律的一种态度、一种价值判断。领导干部法律敬畏意识表现为三种意识:法律底线意识,即清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自觉在法律范围内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法律程序意识,即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推进工作,实现工作流程公开化、有监督;法律规则意识,即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法律敬畏意识的“敬”,来源于内心深处对法律的坚定信仰,信仰法律才会敬重法律;来源于法律“好使”“管用”,法律规则、法律程序、法治办法能够解决问题、维护利益、带来效率。“畏”来源于法律的威严。法律是一把高悬的利剑,它的强制力、威慑力让人产生畏惧之心。习近平同志指出,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当”。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敬畏意识,实质上是敬畏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敬畏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威严,敬畏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威力。

少数领导干部心中缺乏法律敬畏意识,关键是认识使然,即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权力观不正确,长官意识强,摆不正、处理不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与法的关系;主要是惯性所为,即不习惯、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仍然习惯用传统的人治思维方式推动工作、解决问题,甚至以人治的眼光看待法治、以人治的思维研判法治、以人治的方式实施法治;核心是私心作怪,即摆不正义与利的关系,为追求个人利益、小集团利益,罔顾法律规则,罔顾法律程序,不惜逾越法律红线、触碰法律底线,把法律当作一把“折扇”,需要时扇两下,不需要时束之高阁。

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树立法律敬畏意识是一堂“必修课”。心有敬畏,行有所止;手握戒尺,动有所虑。敬畏是内心的法律约束,戒尺是党纪国法。从个人角度看,法律敬畏意识是“防火墙”,防止领导干部无作为、硬作为、乱作为,干出违背党心民心、违背客观规律、触犯党纪国法的事,保证少犯错误、不犯大错。法律敬畏意识是“助推器”,助推领导干部增强法治素养,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更好地履职尽责,更好地发展事业。对于领导干部所在的组织来说,法律敬畏意识是“稳压器”,让组织的工作决策、工作程序、工作举措上接“天线”符合要求、下接“地气”体现需求,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规范性。

把树立法律敬畏意识作为一种自觉

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敬畏意识,是践行“三严三实”的具体体现,是肩负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责任的必然要求,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重要基础。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敬畏意识,在态度上要认认真真、行动上要扎扎实实,不喊口号、不练虚功、不玩花活儿。

在“破”中树立法律敬畏意识。主要是摒弃人治思想和习惯,消除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不如自己说了算更“直接”、更有“效率”的错误观念,打牢法治思想基础。摒弃错误的权力观,消除“一亩三分地”“我的地盘我作主”“新官不理旧账”等错误观念,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树立权力由人民赋予、权责法定的权力观。摒弃错误的政绩观,消除超越法定权责搞“新政”的错误观念,防止“巩固阵地”“开疆拓土”等错误行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在“学”中树立法律敬畏意识。学法才能懂法,懂法才能心生敬畏。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法律,不仅学习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学习法的原则、法的原理、法的价值、法的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等根本性、政治性、方向性问题上学“深”,在工作实践有关的法律法规上学“精”,在一般性、基础性法律法规上学“通”。善于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培育法治精神,提高法治素养,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法律敬畏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

在“用”中树立法律敬畏意识。法不仅要讲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更要体现在运用上。法的价值和生命在于应用。领导干部在谋划工作时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时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时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善于用法治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善于用法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善于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在法治实践中紧握法律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树立法律敬畏意识。

在“制”中树立法律敬畏意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领导干部作为法治学习教育的重点对象,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实现领导干部学法的制度化、经常化。实行法治建设责任制,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法律、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通过健全完善制度体系,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树立法律敬畏意识。

(作者为中共辽宁省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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