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德2月12日电 (曾鸣 叶茂)男子遭人持刀砍伤,结伙驾车寻仇时误认仇家,劫持两名无辜路人,并对其实施非法拘禁和殴打。福建宁德市中院12日披露,维持霞浦县法院作出的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颜某勇、胡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1时许,颜某勇在霞浦县松城街道被何某某等人持刀砍伤。6月10日21时许,胡某得知之前砍伤颜某勇的一伙人在一酒店后,驾驶小车纠集颜某勇和林某某(未满16周岁)等人到该酒店附近。 此时,胡某、颜某勇等人见杨某某骑摩托车载着钟某某,认为2人是之前殴打颜某勇的一伙人,便尾随并超车逼倒摩托车,致2人摔倒在地。随后,胡某持匕首与颜某勇及林某某等人将杨某某、钟某某挟持上小车,带至胡某家中。 胡某、颜某勇等人用网线、数据线将杨某某、钟某某分别绑在椅子上,期间杨某某持剪刀反抗,划伤颜某勇等人,胡某、颜某勇等人即对杨某某拳打脚踢、甩打钟某某脸部,胡某还持菜刀刀背拍打杨某某脸部,致其左眼眶、左右双侧脸部、左胸前壁受伤。 至2014年6月11日4时许,胡某、颜某勇等人先后将杨某某、钟某某带至一停车场,逼问打伤颜某勇一伙人的下落。由于杨某某、钟某某一再否认,当日5时许,胡某、颜某勇带杨某某看完当天监控录像,确定杨某某没有参与殴打颜某勇后,将2人带回胡某家中,至当日7时许,才将2人放走。 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审理期间,胡某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人民币,并取得杨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伙同颜某勇等人持械非法剥夺二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胡某及颜某勇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殴打2人,致1人轻微伤,予以从重处罚。胡某及颜某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予从轻处罚。胡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判。(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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