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 “线人”费高额抽水 罚款给干警发福利 邓、陈二人为何要通过这种方式索财?公诉人出示了一份笔录。陈朝晖在笔录中称:“这种案件按正常程序走的话手续比较复杂,也不懂能不能定性为非法经营。有一次李其伟就告诉我,很多派出所都通过办套现案件收取罚款为派出所创收,而且收入很可观,他可以提供线索给我,但要分30%到35%的线人费。”陈朝晖说,之后他将这一情况向邓建聪汇报,问可不可以办,“邓当时说可以,但表示线人费有点高”。 在笔录中,陈朝晖还说:“我们就是打着罚款的名义索要钱,是为了所里创收,都是没有正当手续的,目的也不是真的想办成案件。” 既然是为了所里创收,那这些“罚款”又是如何分配的呢?陈朝晖称,除了分6万元“线人”费给李其伟,他自己分到了4.7万元,并拿了5万元给邓建聪,一部分给食堂,其余的当作福利从500元到2000元不等,分配给了其他的参案民警、协警及所领导。 6万元“线人”费属于“大头”,按正常程序,“线人”能拿到的“线人”费,不可能有这么多。尽管如此,李其伟却在庭上称自己不是受贿,只是“帮派出所做工,这钱是应得的”。那么作为“线人”,他到底做了哪些“工”呢?公诉人指出,李其伟不仅负责为陈朝晖提供线索,还参与到了抓人、审讯甚至是“谈数”各个环节当中,他所做的事显然已经超出了“线人”的负责范围。为何要让他参与其中?据陈朝晖称,李其伟担心派出所不如实按30%到35%的比例分“线人”费给他,所以要求参与其中,掌握具体数额。而这一点,所领导也同意了。李其伟还在庭上表示,自己也曾给其他派出所做过“线人”,所分到的“线人”费比例也是一样的。 量刑 公诉人建议数罪并罚 叹惋老民警晚节不保 公诉人认为,邓建聪与陈朝晖在主观上一开始就没有打算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办理案件。邓在陈向其汇报通过“钓鱼执法”办套现案来获取利益的时候,明确表态“可以去搞”,可见其主观上对陈的行为是有授意的。陈利用李提供的线索,查获吴良彩等人后,不仅利用“钓鱼执法”的方式办案,而且之后也并未按规定录入信息、按程序办理案件,而是收钱放人。这些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人称,邓、陈二人均为国家工作人员,李则利用二人身份职务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索取他人财物10万元以上。因此,建议数罪并罚,判处邓建聪和陈朝晖有期徒刑11年,判处李其伟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对此,李其伟的辩护人以“李其伟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且不明知这个钱财是违法的”为由,要求对李其伟无罪释放。公诉人反驳称,之所以认定共同犯罪,是因为李其伟以陈朝晖“线人”的方式,参与办案以及要求罚款放人,是参与了具体实施的,所以跟产生的后果有必然联系。而且他知道正常办案无法得到这么高的“线人”费,所以根本不存在他不知情的情况。 公诉人在庭上表示,邓、陈二人从警超过20年,其中邓从警近29年,两人多次获得嘉奖,其中邓获得过8次嘉奖和3次立功,但今天却坐在了被告席,令人惋惜。 案件背后 在庭审中,邓建聪曾表示,在听陈朝晖说可以通过线人提供的线索办理非法套现案件时,他认为这样绩效分会很高,即使构不成立案也可以给派出所创收,就同意了。那么,邓建聪所说的绩效分是什么?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派出所每年都有绩效任务,即每年要逮捕一定数量的人员。然而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为了完成绩效任务,不得不借助一些“线人”之力办案。一些“线人”凭着手头的线索向派出所开出高价,甚至号称“哪个派出所开的价高就给谁”,以派出所每年的办案经费而言,根本难以承担。于是,各个派出所就想方设法地去“化缘”创收,而办理套现案件索要的部分罚款,也成了“养”其他案件的经费。 然而,除了被绩效所逼之外,该知情人认为,个人的贪念也是一个极大的因素,“人一旦有了贪念,就会想要更多,一开始或许是为所里创收,可当诱惑越来越大时,就难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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