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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名警察涉"钓鱼执法"受审:罚款为派出所创收

2015-02-06 14:03:30来源:广西新闻网责任编辑:孙劲贞我来说两句

南宁永新派出所原民警涉嫌“钓鱼执法”案开庭,涉案原所长、原民警及“线人”受审

庭上称“罚款是为给派出所创收”

2014年9月,南宁市永新派出所的两民警被媒体曝出涉嫌钓鱼执法后,在网上被大量转载,引发极大社会关注。此后,该案被南宁市公安局纪委移交至南宁市检察院立案侦查;12月24日,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南宁市公安局永新派出所原所长邓建聪、原民警陈朝晖及同案的“线人”李其伟提起公诉。

2015年2月5日,此案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涉案的原所长、原民警及“线人”当庭受审。他们不仅表示“索要罚款是为了给派出所创收”,还道出了“线人”费以35%的比例高额“抽水”的内幕

案情

两民警涉嫌钓鱼执法

拿到“罚款”就放人

针对该事件的媒体报道中说,南宁一女子吴良彩被警方“钓鱼”信用卡“套现”后,以“送去坐牢”相威胁,逼她再钓“下家”将功赎罪,并且吴良彩还不得已向警方缴纳了近2万元的罚款,却没有得到任何收据。在实名举报涉嫌钓鱼执法的警察后,吴良彩被立案成为犯罪嫌疑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在2月5日的庭审现场,公诉人指控,除了吴良彩这一起案件,检察机关还查出了另外3起涉嫌“钓鱼执法”的套现案。这4起案件的罚款总额达到了26万余元。

经查,2014年3月27日,原永新派出所民警陈朝晖和协警黄凯、钟思平(另案处理),根据陈朝晖的“线人”李其伟提供的线索,在南宁市东葛路园湖路口的尚沃航空票务公司,将涉嫌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蔡某群、黄某真查获,并带回永新派出所调查。后陈、李、黄3人在明知蔡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该案件,而是向蔡索取了8万元所谓“罚款”后予以释放,另外,还对刷卡人黄某真以刑事拘留相要挟,索取5000元后予以释放。

2014年4月开始,永新派出所原所长邓建聪授意陈朝晖可通过“线人”提供线索,以办理“套现”案收取“罚款”的方式谋利。之后,陈、黄、钟以及李四人,先后采用“钓鱼执法”的方式,查获涉嫌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黄鹏、吴良彩、吴某全以及刷卡套现的李某等人,在向以上人员索取了17.51万元“罚款”后,没有依法进行处理就予以释放。事后,陈朝晖将其中的13.5万元交给邓建聪进行分配。

检察机关认为,邓建聪、陈朝晖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李其伟向他人索取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邓、陈二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李其伟,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庭辩

原所长授意还是原民警行为?

个人受贿还是单位受贿?

庭审一开始,被告人邓建聪便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罪名有疑意。他说:“我认为自己没有授意,因为陈朝晖只向我汇报过吴良彩这一起案件,其他几起我都不知情”,他称,对于吴良彩这起案件,他曾告诉陈朝晖如果构成犯罪就立案,构不成就罚款处理;他还说陈朝晖总共只给过他8万多元,而不是陈所说的13.5万,并称自己“没有把钱占为己有,因为我的目的只是为了奖励派出所的办案民警”。另外,邓建聪认为自己在滥用职权方面的犯罪情节很轻微。

邓的辩护人认为,邓建聪曾明确表示“如果不构成案件的话可以罚款”,但陈朝晖的做法超出了他的示意,即使构成案件也仍旧以罚款处理,且陈也没有提到钓鱼执法手段。因此,辩护人认为邓建聪只应对吴良彩这起案件中的罚款行为负责。

事实果真如此吗?在随后出庭受审的两名被告人口中,出现了完全不一样的说法。陈朝晖在庭上表示:“这几起案件从头到尾,邓建聪都知道,因为每起案件我都向他汇报过,我也是在他的同意下去办理的,而且派出所要放人,必须通过所领导同意。”陈朝晖称,从获得线索,到钓鱼执法,再到抓捕犯罪嫌疑人,和嫌疑人“谈数”,以及收钱放人,每个环节他都是经过邓建聪的同意后进行的。而“线人”李其伟,也称自己曾亲眼看到以及亲耳听到,陈朝晖通过当面汇报以及电话汇报的方式,向邓建聪汇报以上案件情况。为此,公诉人当庭驳斥了邓建聪的说法,称邓的说法不符合事实。

而至于邓建聪自称只说过“如不构成案件可以罚款”一说,陈朝晖承认,事实上,这几起案件中有3人可能已经达到了立案标准,但汇报给邓建聪后,邓表示只要交了罚款就可以放人了,程序只是一张扣押单,上面只有当事人的签字。

另外,陈朝晖认为他不是个人受贿,而是为单位受贿。公诉人对此答辩道:“单位受贿应是以单位的名义,钱用于单位,但事实上被用于分配给其他参案干警的钱只是极少部分。邓建聪说拿了3万元给内勤用于食堂开支,也并没有任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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