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什么时候最多?答案是每年的春节前。去年,南京法院共受理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案件10823件,而每年年底的一个多月,都是离婚官司的高峰期。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民政局了解到的情况也显示,最近来婚姻登记处离婚的夫妇比平时要多一些。据统计,截至昨天下午4点,今年1月份,全市共有1334对夫妻协议离婚,平均每天有70.2对夫妻变为路人。 值得一提的是,起诉离婚的案件中,不少都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例如,妻子发现丈夫偷偷给“小三”48万元,于是状告丈夫和“小三”,成功讨回48万元后,就跟丈夫离了婚。这是近日来,南京中院公布的离婚家事审判中,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处理争议的一个典型案例。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项凤华 徐岑 有人和平分手 为了“新的开始” 选择在年前离婚 昨天上午,在南京玄武区婚姻登记处,在一对对喜气洋洋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新人中,有一位30岁左右的年轻女士,独自一人,在门口徘徊。左看看右看看,终于走到前台小声询问了几句。随后,工作人员将她领到了一旁。一了解,原来她是来咨询办理离婚手续的。 “我知道还有一个月就要过年了,但我不想这样拖着了,离了婚,大家过年都好受。”她揪着眉头说,她结婚才3年,“我们俩没有多大的仇恨,结婚头一年也挺甜蜜的,但是现在日子越过越无聊。”她表示,丈夫经常不在家,个把月回来一次,两个人也没孩子,天天一个人在家。跟没结婚似的。 “他爸妈,我爸妈,都靠我一个人照料,家里马桶坏了,还要自己修理,要他干吗。”她赌气地表示,自己要的是一个能在身边知寒问暖的人,长期异地,丈夫又不细心维系两人的关系,还不如离婚。“我已经考虑很久了,不想再拖到年后,还是早点解脱好。”旁边工作人员劝说,提醒她马上就过年了,家家都要团圆的,可她还是决定离婚,“辞旧迎新啊,这样也是为了有个‘新的开始’。” 昨天,鼓楼区婚姻登记处负责人夏主任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年底前不仅结婚的多,离婚的也不少,每天都有一二十对急着在过节前分手,怎么劝也劝不住,其中一些年轻人,是想好了才来的,手续齐全,来了就办,几分钟后就领到了离婚证。 有人对簿公堂 丈夫给“小三”的钱,妻子能不能要回来? 丈夫出轨 两年里,他先后送给情人48万元 心平气和地办了离婚协议,好聚好散也就罢了,也有不少夫妻闹到了法院。 今年40岁的陈军在南京经商多年,事业有成的他,跟妻子虽然感情不是特别好,但日子还能凑合过。两年前,在一次应酬时,陈军认识了生意上的合作伙伴肖琴。肖琴年轻漂亮,而且性格温柔,深得陈军喜欢,两人的交往变得频繁起来。 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并很快越过雷池。陈军隔三岔五以出差为由,跟她在一起。得知肖琴要买房后,为了讨肖琴欢心,陈军主动往她银行卡上打了20多万元。后来,肖琴提出买车,陈军又送上20多万元。两年以来,陈军先后给肖琴银行卡上打了48万元。 妻子起诉 她起诉丈夫和“小三”,要求还钱 纸包不住火,两人的特殊关系很快被陈军的妻子发现,两人大吵一架。后来,陈军的妻子设法获取了他跟肖琴之间的账务往来,发现陈军先后打给肖琴48万元后,认为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陈军不应该就这样送给肖琴了。 陈军的妻子曾找肖琴要过这笔钱,可肖琴称是陈军自愿给她的,不愿意还。为了要回这笔钱,不久前,陈军的妻子一纸诉状,把丈夫和肖琴告上了法庭,要求肖琴退还这笔钱。 在法庭上,陈军的妻子称,她和陈军感情尚可,肖琴不但破坏了他们夫妻的感情,还占有了她家的财产。陈军给她的这笔钱,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陈军一个人无权处置。 法院判决 48万属夫妻共同财产,判“小三”全额返还 南京中院审理此案后,认定陈军给肖琴的4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经过妻子同意,而且这笔钱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无权处分。而肖琴在接受陈军赠送的这笔钱时,已经知道陈军是有家室的人,还无偿接受,所以她的行为也不属于善意取得。最终,法庭认定陈军赠送给肖琴的48万元属无效赠送,判决肖琴全额返还这笔钱。此后,陈军的妻子与其离婚。 法官介绍,“小三”事件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妻子面对“小三”,涉及财产方面,常以忍让为主,不知道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妻子都可以依法要回。 为了让父母宽心 会忍到春节后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每年春节前后都有一个离婚小高潮。2014年的春节在1月31日,根据市民政局统计,去年1月份,南京市有2575对夫妻选择和平分手,2月份即年后则离了2470对。 猛一看,年前离婚多,年后一个月要比年前一个月,离婚量减少105对。仔细一看,其实不然。因为去年1月份,婚姻登记处有24个工作日(周六也是上班的),平均每天约有107对夫妻来办理离婚。2月份本身只有28天,再加上春节放假,一共是19个工作日,平均每个工作日有130对夫妻离婚。也就是说,年后比年前,每天要多离23对。 “大概都是想瞒着父母和子女,先把年过了,也有想给彼此多一点相处考虑的机会。”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分析,年后来离婚的有不少是中年夫妻,不想让年迈的父母担心,所以为了不影响家人的情绪,苦撑着过完春节。“也有夫妻为了面子,担心过年时亲戚询问,所以年后才会‘撕破脸皮’。” 不过,该负责人表示,也许是经过认真思考,所以这些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都很平静,名下房产、债务债权、子女抚养问题都一一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了,好聚好散。 离婚时给妻子的财产,复婚后能不能要回? 离婚协议 离婚时,丈夫把房子赠予妻儿 南京人周亮和陈芳20多年前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而且生了多个子女。 在1998年的时候,周亮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了自己名下。房屋买来之后,一家人就住了进去。2002年的时候,两人才补办了结婚登记。 到2006年时,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房子归陈芳和孩子共同所有。离婚后不久,周亮就跟他人结婚了。可再婚两年后,他又离婚,并在2010年时跟陈芳再次登记结婚。 复婚之后 他独占拆迁款,妻子将他告上法庭 2013年,陈芳和子女住的房子面临拆迁,复婚后的周亮就跟拆迁办签订协议,并将补偿款占为己有。 没想到拿了补偿款后,周亮不想用于家庭生活,而是想自己乱花。这引起了陈芳的不满,并称原则上房子是她和子女的,补偿款应该归他们,周亮无权处置。而周亮却称,既然双方复婚了,原来的房子也是他自己出钱买的,后来才赠送给陈芳和子女,现在复婚后,他要回来也没什么不可以。因周亮拒绝给钱,陈芳就将他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当年赠予有效,丈夫不能随便用拆迁款 南京中院审理后判决,周亮需全额返还拆迁款。法官介绍,周亮和陈芳在1994年前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当时买的房子,就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周亮自愿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产给了陈芳及子女。虽然后来双方又复婚,但当年周亮赠予房产有效,房子已成为陈芳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子女的共同财产,跟周亮没关系。复婚改变不了当年的有效赠予,所以周亮无权处置房产,不能随便使用拆迁款。 (以上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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