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4日,省高院公布了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原副局长李玉良受贿案的审判详情,李玉良因受贿30万元被判刑。记者昨获悉,因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认为对李玉良量刑不应在法定刑以下对其判处刑罚,日前,省高院对该案作出改判,判处李玉良有期徒刑十年。 李玉良今年54岁,曾任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副局长、安徽银华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分管食盐包装袋、包装箱生产等业务。2003年7月,卢某成立合肥玉安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食盐包装箱,时任省盐务管理局局长的张某某(已判刑)、李玉良及银华公司副总经理彭某均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 2005年5月,李玉良等三人同时从玉安公司退股,卢某给每人补偿费各1万余元。数月后,卢某考虑到公司在生产经营上需要李玉良的支持和关照,送给李玉良30万元。 2013年12月,合肥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玉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去年5月5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对李玉良量刑不当,不应在法定刑以下对其判处刑罚,于去年8月19日做出刑事裁定,发回省高院重审。 日前,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李玉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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