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5日电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青城天平”消息,今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赵志红抢劫、盗窃的事实。此外,检察机关指控的赵志红所涉故意杀人、强奸及部分抢劫、盗窃的事实,因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不公开审理。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5月19日晚,被告人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小区对下班归家的池某某进行抢劫;1998年至2000年期间,赵志红多次在呼和浩特市盗窃现金、金戒指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 被告人赵志红本人及其家属均未委托辩护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的谢飞、张瑞军律师为其辩护。在庭审中,赵志红对起诉书指控的1998年盗窃他人金戒指的事实予以否认,对指控的其他抢劫、盗窃的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盗窃的事实均认为证据不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原标题:呼格案疑似真凶赵志红受审 供认抢劫、盗窃指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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