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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司法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究制 专家析落实难点

2014-12-07 09:34:48甄贞来源:检察日报责任编辑:陈玮 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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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执法、自觉抵制过问说情的制度实践

长期以来,广大司法人员始终坚持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案,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方面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司法机关内部利用职务便利打探案件、过问案件,为涉案嫌疑人、被告人开脱说情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为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办理埋下了伏笔、打开了方便之门,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成为可能。这些问题不解决、不杜绝,就无法保证司法公正,就无法以公正的裁判向社会宣示法治,就不能树立起司法的权威和法治的权威。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构建科学的内部监督体系,2012年最高检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并在当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要探索建立执法办案说情报告相关制度。在此之前,全国各地部分检察院就探索制定实施过类似制度,如2008年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建立《办案说情报告制度》,2010年山东省曲阜市检察院制定《办案说情报告制度》,2011年重庆市合川区检察院制定《讲情报告制度》,2013年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制定《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办案说情报告制度》等等,在此之后全国各地又陆续有多家检察院制定和实施了类似制度。

2014年3月,在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提出“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强化内外部监督,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强调要用比监督别人更严、更高的标准监督检察机关自身的公正规范办案问题。2014年7月最高检出台《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对邀请私下会见、打听办案人员情况、证人情况、举报人及举报信息情况、证据情况、案件侦查情况、为案件请托说情等七种可能干扰执法办案、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要求逐级报告并备案,即承办人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该文件还明确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依据检察纪律调查处理等追责方式。

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检的规定要求。目前,在北京市东城区、怀柔区、大兴区等基层检察院已经探索实行了办案说情报告制度,明确了为案件请托说情、干扰办案应报告的具体情形、报告的程序和承担的责任等。例如,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给予批评教育。给案件办理造成干扰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检察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检察人员为案件说情或徇私枉法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突出“三个强化、三个明确”:以强化内部监督为切入点,明确内容程序;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为主线,明确责任追究;以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为重点,明确结果运用,细化说情报告程序,规范干警言行。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还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婉拒他人说情一句话”征集评选活动,全院干警集思广益,提出应对案件说情的一句话共计98条,例如,“您问的这个案子,我们肯定依法公正办理”;“家属可通过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查询相关案件流程信息或法律文书”等等,经过筛选,该院最终确定10条“婉拒他人说情一句话”,供办案检察官学习借鉴。目前,司法实践中过问登记、记录在案已成为司法机关的常规做法。

过问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还要靠加大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的深入学习、认真研究,加大对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融会贯通的领会和把握,结合现有制度机制加以改革、创新和完善。实践中,我们也感到,以下问题会成为落实《决定》的难点,值得引起关注和研究。

一是对隐性说情问题存在防范难度。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内部请托人打探案情后司法人员不登记、不汇报的情况,由于本人不说、外人不知、难于发现。对此应如何防范,需要进行专项调查研究。解决对策,一方面,继续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力度,树立司法人员共同的职业伦理规范;另一方面,加大一经发现的查处力度,使司法人员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

二是可能存在不敢记录登记的问题。建议将记录登记备案和报告制度与检察官、法官责任制改革联系起来,对于司法机关内部法官、检察官、院长、检察长通过电话、转递材料、口头问询、指示等方式过问、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各业务部门应当明确要求承办人记录在案,逐级报告。同时,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党纪政纪监督。将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具体案件办理的责任追究制度与现行党纪政纪监督衔接起来,将登记备案及报告工作统一归口。可以建议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把妨害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况,纳入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干部的考评,纳入司法系统内对司法人员德能勤绩的综合考评,与司法人员的办案责任制、职级晋升直接挂钩。其他举措可待最高法、最高检出台正式性文件后再行实施。

三是对《决定》“过问”的界定还须进一步明确。实践中存在一些情况是,打听的内容属于司法机关应当向诉讼参与人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内部人员对过问这类情况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认识认为,属于本应依法公开的信息,可以不视作不正当的过问。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该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只要你不是案件的承办人,内部一律不能过问,过问了即视作《决定》规范的内容。这也是多数司法人员的理解和解读。建议在即将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直接明确作出规定。同时,建议健全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和权利告知制度,对于案件流程、诉讼权利、法律规定、查询渠道等应当向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主动公开。

四是严格区分检察机关正常的交办、督办、指导案件和过问说情案件的情形,确保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确保依法依规规范领导、督导、指导办案。(甄贞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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