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11月17日电(记者 申冉)流浪汉被撞死街头,无人认领的死者是否就可以“撞了白撞”?8年前,发生在南京高淳的一起流浪汉被撞死案作为全国首例代替无名死者索赔案,最终未能获得赔偿,受到全国媒体关注。在8年后,又一起类似的交通事故发生在这里,南京高淳区检察院决定将支持“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管理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向肇事者及其参保的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索要赔偿金54万元人民币。 2014年1月8日,南京市民吴某(化名)驾驶小型越野车在高淳区行驶,碰上一迎面行走的老年男子,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 1月9日,经法医鉴定结果显示,这名六、七十岁的中老年男性系“交通事故致胸部开放性损伤致死”; 1月10日,警方发布寻尸启事,这名未知名死者一直无人认领。同时吴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同年5月13日,警方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近日,南京高淳区检察院决定支持紫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提存保管未知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共计54万余元。 据该院李海杰检察官介绍,此次起诉的依据是,2011年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公安厅等6部门联合出台的行政部门规章。根据《办法》,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将纳入救助基金代为管理。 事实上,这并非是南京检察机关首次遇到这样的“无名案”,在2004年前后,高淳境内发生两起车祸,经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汉;2006年4月,民政部门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0余万元;2006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其替流浪汉维权的诉求;2007年3月28日,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淳民政局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八年前的这起“无以托名”的案子是国内首例“替无名死者索赔案”,突显了大陆道路交通事故法规中对未知名死者赔偿的缺失和空白,受到了媒体关注,并入选当年“十大法治事件”,成为江苏出台相关《办法》的直接间接导火索。 而八年后,作为《办法》实施后的首例“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案,再次由高淳检方发起诉讼,诉讼主体则变成了《办法》认可的管理救助基金的保险公司。 紫金公司基金法务处陆新峰告诉记者,本次该公司作为原告帮助未名死者索赔,是一次公益行为。所有无名氏死者的索赔金都将进入专有账户,由保险公司进行免费保管,一旦有死者亲属出现,在完成相关手续的申报之后,就可以全额提取返还这笔补偿金,包括这笔钱的利息,也将计入,全部返还死者亲属。 据其介绍,这个无名死者的补偿金账户,受到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的监管,该小组亦受到公安厅、财政厅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资金的安全可以保证。 据了解,该案将于12月3日正式开庭审理,最终审判结果对于未来国内无名氏死亡者的法律权益保障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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