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男子何某邀请老朋友刘某一同经商,然而,何却伪造了一份租地租赁合同让刘某投资,结果资金一到账,何某便携款挥霍。10月29日,鱼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何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 2013年1月,何某找到老朋友刘某商量共同投资建设休闲山庄和养老院。为使刘同意投资,何伪造了一份《租地租赁合同》,谎称其已租下位于柳南区一处约80亩的坡地。刘信以为真,便与何签订了以入股形式对该租赁土地共同经营建设管理的《协议书》,后于当年3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万元存入何的账户。当日,何便将该20万元全部转走,挥霍一空。 之后,刘经常问起项目进展情况,何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2014年1月7日,何提出解除合作关系,并承诺在2014年1月15日前退还20万元。2月28日,何退还刘1万元后,双方签订解除合作关系的《协议书》,约定今年3月30日何一次性退还19万元给刘。由于迟迟不见何还款,4月18日,刘到政府部门了解到,之前自己与何签订投资的项目并不存在,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4月29日中午,警方将何某传唤归案,并对其身上的现金5000元予以扣押,后发还给刘某。经鉴定,《租地租赁合同》上的公章均系伪造。 今年9月,鱼峰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对于何某辩护人提出的“何与受害人签订投资协议,并没有非法占有受害人投资款,只是代为保管”的说法,法院审理后不予采纳。法院认为,何某的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李丽) |
相关阅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