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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江: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4-10-31 07:31:11来源:人民日报责任编辑:林晨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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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积极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脱离国情和实际的立法,即使搞出来,也只是空中楼阁、纸上谈兵,解决不了我国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必须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和最大实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相适应,顺应时代前进潮流、反映实践发展要求。

我们要在立法工作中,牢牢立足基本国情,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紧紧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任务要求,积极应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课题新任务。深入分析立法需求,区分不同情况推进各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协调发展。根据内外环境、条件和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立改废释。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借鉴国外立法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抄照搬。

(四)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二者密切关联。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提高国家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各领域各方面改革,都要坚持依法治国,这是一个破与立辩证统一的过程。古人讲:“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从一定意义上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是对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深化,两个《决定》相得益彰,形成“姊妹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我们要在立法工作中,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努力把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努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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