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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修改贪污贿赂罪量刑标准“点赞”

2014-10-30 20:26:31来源:中国网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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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10月30日讯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于贪污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拟更改十万元、五万元、五千元等三个具体数额分界量刑的“固定数额标准”,调整为“弹性区间标准”,即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等三种情形,相应规定了三档刑罚,并保留适应死刑。

弹性区间标准的出台正当其时,顺应了国家反腐败的现实需要。十八大以来,中央将打老虎、拍苍蝇的反腐败斗争摆在前所未有的高度,踏石留印、抓铁留痕的反腐特征带来重大实绩。然而,一段时间以来,“贪污越多越合算,贪污越多惩罚却没有越重”的质疑声不绝于耳。2011年12月,北京平谷区黑豆峪小学原校长韩宝义贪污15万元被判刑10年,同月,首都机场原董事长张志忠索取或收受款物472万元余元被判刑12年。“贪污10万以上判刑10年以上”的规定已经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

适时修改量刑标准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贪污受贿罪的量刑以数量为一个重要标准是我国法律建设的经验积累,不同时期以不同标准量刑是适应历史发展的需要。正如朱列玉所说,从1997年现行刑法制定以来,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有必要对量刑的数字化标准做出相应调整。不断改变量刑数额标准也是贯彻刑法谦抑性精神的需要,然而,《刑法》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断在《刑法》中更改量刑的数字化标准不利于保证这种稳定性。

适时修改量刑标准反映了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的侦查机关对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掌握不一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经济发达地区在实际操作时立案标准更高,欠发达地区的实际立案标准更低,不利于保证刑法的统一实施。但是,如果严格按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查处,要查处的小案件太多,涉及面广,牵涉司法机关太多的人力物力,查处的社会效果也不佳。适时修改量刑标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集中精力查处大要案,也有利于各地司法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打老虎、拍苍蝇。

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重大事宜,更好地进行反腐败斗争已经成为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说的:“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笔者认为,适时修改量刑标准正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有力举措之一,必将更好地释放制度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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