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德10月12日电 (李平 丁秋云)男子从浙江购进红珊瑚待售,经人介绍后,与买主交易未成,却已被警方抓获。福建霞浦县法院12日披露,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阮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阮某从浙江购买一批红珊瑚回霞浦县待售。经孙某介绍,李某和陈某夫妇于2013年7月到孙某位于霞浦县的住处,欲向阮某购买红珊瑚,但因阮某提供的红珊瑚品质较差而未果。 交易未果后,阮某离开孙某住所到楼下时,被警方抓获,警方当场查获红珊瑚、电子秤和手机等物。随后,警方又在上述住处抓获李某、陈某和孙某,并从陈某处查获电子秤等物。 经鉴定,被扣押的红珊瑚为珊瑚虫纲柳珊瑚目红珊瑚科红珊瑚,属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净重7028.38克,价值281.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阮某明知红珊瑚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出售,数量达7028.3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李某、陈某明知红珊瑚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孙某明知他人实施出售、收购红珊瑚的犯罪活动而居间介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该案中,阮某等4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阮某、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综合阮某、孙某认罪、悔罪情节,并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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