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报称勒紧地方债务风险缰绳有必要 目前总体可控
2014-10-03 08:39:50来源:人民日报责任编辑:林锦 林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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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明渠堵暗道,加快建立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坚决制止违规举债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不是全面放开,而是要加强管理,有堵有疏。”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认为,在法律的框架下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符合代际公平原则,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赋予地方政府规范的举债权限,缺乏全面系统的管理机制,地方政府举债缺乏“明渠”,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这不仅难以有效发挥政府信用低成本融资的优势,还导致了局部地区风险加速积累。这些问题如不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局部地区风险有可能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患。 “意见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来举借,举债方式只能发行政府债券。”乔宝云表示,依法将公开发行债券作为地方政府唯一举债渠道,有利于增强财政透明度,促进经济长远健康发展,对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防范债务风险,规模控制是核心内容。”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从国际经验看,各国主要采取上级控制和市场约束两种手段。市场化程度高、联邦体制的国家通常以市场约束为主,上级控制为辅;市场化程度较低、单一体制的国家通常以上级控制为主,市场约束为辅。在我国现阶段,市场对政府约束偏软,难以实现主要依靠市场约束地方政府举债。因此,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勒紧债务风险的“缰绳”,是十分必要的。 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资金,力促改革平稳过渡 在原法律框架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为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等举债。现在禁止地方政府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举债,会不会影响这些领域建设? 对此,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尽管新修订的预算法限定了地方政府举债方式,禁止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举债,但地方政府仍可以为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等项目建设发行专项债券或者将一般债券资金用于这些领域,增加新的资金来源。同时,意见积极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中期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融资,参与公益性项目建设。另外,对融资平台公司在建的公益性项目,也允许过渡期内继续通过银行贷款等原定融资方式筹资建设。目前,在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中,政府债券只占很小一部分,大部分债务是通过融资平台举债或通过企业发债,这些资金利息高、期限短,用于基础设施等周期长的建设项目,属于资金错配,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大。 意见还明确,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允许各地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对项目自身收入不够偿还债务的,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增强盈利能力等措施,增强偿债能力。 “以2013年为例,政府债券的平均融资成本在4%左右,远低于其他融资方式。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利于减轻政府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白重恩表示,更重要的是,通过置换可以使原来五花八门的政府性债务,逐步由单一规范的政府债券替代,这将大大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白重恩强调,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必须改变 “重借不重还”现象,一定要把责任落实到人。意见提出建立风险预警和考核问责机制十分必要,谁违规举债、加大了债务风险,谁就应当承担责任。“考核问责要动真格,当预警机制发出信号,表明一个地区处于债务高风险状况时,就要及时查找原因、追究责任。如果等到风险爆发再问责就太晚了,一旦造成危害和损失将很难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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