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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增31项扩大开放措施 已获国务院批准

2014-07-02 10:55:46来源:经济参考报责任编辑:陈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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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半年多的修订后,备受瞩目的上海自贸区2014版负面清单终于在7月1日凌晨正式出炉。《经济参考报》记者从1日下午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与2013版相比,新版负面清单里的特别管理措施数量缩减51条至139条。其中,因扩大开放而实质性取消14条,因内外资均有限制而取消14条,因分类调整而减少23条。与此同时,上海自贸区进一步扩大开放31条措施已获国务院批准。

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介绍说,与2013年负面清单相比,2014年负面清单开放度进一步提高。就开放度而言,除取消14条特别管理措施外,放宽19条管理措施,与2013年相比,进一步开放的比例达到17.4%。

据介绍,取消的14条开放措施中,服务业领域7条,包括:取消对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限制、取消对认证机构外方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取消投资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装箱站和堆场业务的股比限制等;制造业等领域7条,包括:取消对投资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其中机械制造的股比限制等。

放宽的19条管理措施中,涉及制造业领域9条,基础设施领域1条,房地产领域1条,商贸服务领域4条,航运服务领域2条,专业服务领域1条,社会服务领域1条。例如:原“限制投资船舶代理(中方控股)”放宽为“除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外资比例不超过51%外,限制投资船舶代理(中方控股)”等。

新版负面清单的透明度也进一步增加。2013年负面清单中无具体限制条件的55条管理措施大幅缩减为25条,并明确了部分无具体限制条件管理措施的条件。例如,明确了外资直销的条件;明确了投资基础电信业务的条件,即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等。

此外,新版负面清单与国际通行规则进一步衔接,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对2013年负面清单中14条对内外资均有限制或禁止要求的管理措施,不再列入负面清单。主要涉及高耗能、高污染的制造业领域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内容被缩减只是因为不必在负面清单中单列,并不意味外资可以投资相关领域。

不过《经济参考报》记者经过梳理也发现,也有一些关键性领域的开放在此次负面清单的修订中并未体现,比如,在汽车业中,虽然取消了对投资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须合资的限制,但依然保留了“投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生产须合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等规定。

“自贸区是国家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我们的探索不能只是集中于自贸区的区域发展上,我们的实验是对整个开放的探索,负面清单是一个整体的负面清单,而不是对于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正如戴海波所言,作为负面清单模式在国内的首个探索,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更多肩负着全国外资管理体制改革与进一步开放的“先行者”的重担。

也正是基于此,有业内人士认为,新版负面清单仍有进一步开放的空间。在商务部研究院外资部主任马宇看来,目前我国金融电信、交通运输等管理性强的服务业在外资总量中占比仍然很低,这并不是外资不愿意投资,而是市场准入限制进不来,这些领域都存在进一步开放的空间。尤其是汽车等一般制造业领域,开放水平高于服务业,一些限制已无存在必要,比如对股权比例、高管等方面的限制都应该放开。

对此,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白明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的方向是对的,这次调整幅度也不算小,可能是各界对清单的预期有所不同。他还表示,有些领域现在开放可能确实弊大于利,容易出现问题,但是过一段时间等我们国内竞争力提升以后,情况可能就会有所改变。因此,负面清单的调整将会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

联合国贸发会议经济事务官员梁国勇认为,自贸区是全面改革方案的一个局部试点,不可能全面开放,而是渐进地开放,时间表则取决于宏观决策。

值得关注的是,作为“一个镜子的两面”,负面清单的缩短,同时伴随着自贸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顾军在1日的发布会上介绍说,自贸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31条措施,于6月28日获国务院批准。其中,服务业领域14条、制造业领域14条、采矿业领域2条,建筑业领域1条。其中包括“取消外商投资医疗机构最低投资总额和经营年限的限制”“允许取得中国会计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等。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建立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下一步,将按照新形势发展要求和自贸区建设需要,适时修订负面清单,不断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戴海波说。

与此同时,据介绍,为了新版负面清单的适用,目前,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实施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的工作正在按程序加快推进。而作为负面清单下一步全面推开的法律基础,《经济参考报》记者此前从商务部获悉,外资三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订也已经全面启动。而此次外资三法修订的最核心内容就是适应下一步将全面推开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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