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诉讼主要集中于无差别轰炸屠杀、强掳强制劳工、强征奴役慰安妇、细菌战大规模杀伤等方面。 日本法庭多以“诉讼时效已过”“受害者索赔诉求受律师动员非本人意愿”或“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战争赔偿意味着同时放弃民间赔偿”等借口,对中国民间受害者胜诉之路设障。 长期研究中日战争赔偿问题的中国律师杨清说,根据国际法准则和规定,战争赔偿包括对政府赔偿和对个人赔偿两个部分。被侵略国对侵略国放弃赔偿要求并不影响被侵略国民间和个人向侵略国政府及相关方面提出受害赔偿请求。 二战结束后,区分对待对战胜国的战争赔偿和对战胜国国民的受害赔偿已成一种国际惯例。例如,西德政府对二战期间受纳粹迫害的犹太人进行了长达数十年的赔偿。 “日本政府的态度,关闭了在日本司法解决这一问题的大门。我们十年前就开始倡导在国内打官司。”童增说。 日本侵华战争期间,对中国人受害者侵权的行为实施地发生在中国,而且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在中国。根据当前的国际私法理论,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中国民间和个人可以向中国的法院起诉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要求战争受害赔偿,中国的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杨清指出。 2006年开始,山东、河北、重庆、浙江等地的二战受害者将诉讼材料递交给当地法院,但均未获受理。今年3月18日,二战掳日中国劳工及遗属状告日本企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受理掳日劳工诉日企案。 “这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路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也是一个新的起点。”童增认为,日本侵略者给中国人民带来的伤害罄竹难书,类似诉讼肯定会在国内陆续出现。 有识之士认识到一个问题,中国的法律并未有关于战争赔偿方面的规定,这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大多选择到日本法院起诉的重要原因。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20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提案,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与国际法接轨,完善国内关于战争赔偿的相关法律,使民间受害人可以在国内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日本政府对当年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给予受害者赔偿”。 根据战后的国际惯例和比照其他一些国家关于赔偿的数额计算,1931年—1945年间,日本侵略者给中国造成的损失,理论上约为3000亿美元,其中战争赔偿约1200亿美元,受害赔偿约1800亿美元。 经统计,潘家峪村损失折合人民币达60多亿元,这也是该村将向日本政府索赔的数额。 “如果此次潘家峪村在中国对日索赔胜诉,日本谢罪赔偿,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童增说。(记者任沁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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