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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司法体制改革已是“开弓没有回头箭”

2014-07-10 06:38:02 徐 隽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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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一些法院案多人少矛盾

法官员额动态调整,优先保障审判部门工作需要

我国共有3500多个地方法院,由于分布不均、情况各异,许多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基层一线法官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一些法官为了晋升行政职级,愿意到非审判部门工作,或者担任领导职务后就不再办案。”贺小荣说。

对此,《改革纲要》提出: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完善法官员额的动态调整机制,优先保障审判部门工作需要。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线办案法官能够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明确法院审判部门、综合部门和行政部门人员转任、交流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此外,《改革纲要》提出,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

杜绝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

一起案件,只有法官亲自聆听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亲自听取证人证言,亲自查看书证物证,才能从内心形成公正的判断。然而,多年来,许多案件的结果最终都是法院内部层层审批决定的。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做法,一方面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办案权责不明,影响法官办案积极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纲要》进一步细化: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要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让法官独立审判、独立负责,是否意味着法官的行为不受监管呢?贺小荣认为:“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责任制与院、庭长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并不是对立的。”《改革纲要》提出,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

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改革纲要》要求,进一步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标准。建立对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和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的机制。健全司法过错追究机制,统一司法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贺小荣认为,在抗辩制的庭审过程中,律师的作用举足轻重。律师的辩护职能发挥得越到位,辩护意见发表得越充分,就越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益,越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完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阅卷、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认真对待并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回应律师对案件处理的主张和意见。

确保审级独立原则不受侵害

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条件

法学界、法律界不少人对“省级统筹”有这样的顾虑:省级法院的权力会不会膨胀?审级独立有没有保障?对此,《改革纲要》提出: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完善提级管辖制度,压缩个案请示空间。

贺小荣说:“统管只是依托省一级的制度平台统筹管理,并不是系统内部的‘垂直管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仍是监督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通过完善提级管辖制度,压缩个案请示空间,确保审级独立;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强化审级监督的纠错功能;改革法院考评机制,废止没有实际效果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违反司法规律的排名排序做法等。这些都可确保审级独立不受侵害。”本报记者徐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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