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0多岁的男子王某,与年龄相近的女子张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但王某因怀疑张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争执中将张某杀害。近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5月19日,嘉峪关市市民贺某到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刑侦大队报案称,其母亲张某自5月7日过完生日后就一直联系不上,而与张某同居4年之久的男子王某在通过两次电话后也失去联系。侦查人员经过调查,认为王某行为可疑,遂于2013年5月31日对王某上网追逃。2013年7月31日,侦查民警在嘉峪关市阳光市场一足浴店内将王某抓获。 原来,王某与被害人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4月初,王某怀疑张某与田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5月9日,王某与张某回到王某的家乡正宁县探亲。当晚23时许,王某带张某打车来到正宁县西坡,因感情问题与张某在自家废弃的窑洞附近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某用双手掐住张某的脖子致其死亡,后将张某尸体拖至窑洞内藏匿后离开。因怕张某未死,王某再次返回窑洞,用尼龙绳、铁丝勒住张某脖子并前后打死结,之后将张某随身佩戴的黄金项链、手链、戒指、手机等物品盗走,并用麦草将尸体掩盖后逃离现场。 2013年5月11日,王某从正宁县返回嘉峪关市,购买作案工具后寻找田某,欲将其杀害。2013年7月31日,王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王某盗得金项链、手链、戒指、手机价值人民币13227元,破案后,追回被盗金手链一条、手机一部、赃款3584元。 2013年9月6日,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实施暴力杀人行为,其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本应严惩,但鉴于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可酌情从轻判处。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0379元。(据甘肃法制报报道 首席记者 苗丰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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