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3日从梅州市安全监管局获悉,兴宁“12·26”民居非法存放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家安监总局、省安委办和省监察厅等督办单位审核同意,由梅州市政府批复结案。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性质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人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据了解,去年12月26日16时17分左右,兴宁市新圩镇船添村发生一起民居非法存放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存放烟花爆竹的三层民居倒塌,周边7户民居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38.6万元。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房屋内发生的意外火险引燃屋内杂物,燃烧传导到存放的大量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间接原因是:张×宏在烟花爆竹零售点许可范围外非法大量存放烟花爆竹;吴×杨等5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吴家中非法存放烟花爆竹;有关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和零售户违规超量销售烟花爆竹;兴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新圩镇党委政府、船添村委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开展不到位等。 司法机关已对张×宏、吴×杨等4人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进行刑事拘留,并已执行逮捕;另外2人同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取保候审。调查组建议,对新圩镇5名相关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警告等处分,梅州市检察院已对其中1人以玩忽职守罪立案调查;对兴宁市有关部门的5名干部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等处分;对船添村2名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法罢免其相关职务;对兴宁市有关部门2名干部给予诫勉谈话。( 记者黄蔚山、通讯员刘遐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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