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网6月3日电 据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官网称,日前,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与安阳市贞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贞元集团”)向国土资源部和山西省委致信反映山西兰花煤层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花公司”)侵害其大宁区块煤层气探矿权合法权益,并借网络等媒体肆意炒作,认为“跟山西省政府的关系并没有兰花熟”、“兰花公司行为背后是山西省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兰花公司认为:《第一财经日报》所刊文章《中联对阵兰花背后:山西煤层气开采乱局》完全是站在中联公司和贞元集团立场,并未对兰花公司进行任何采访,其不实报道严重损害了山西省政府和兰花公司形象,对兰花公司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在此兰花公司作如下说明: 第一,兰花煤层气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受大宁煤矿委托进行井下瓦斯地面预抽放合理合法,与中联公司无直接关系;第二,中联公司应退出大宁煤矿煤层气探矿权区块。大宁煤矿采矿权取得在先,中联公司煤层气探矿权取得在后,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2007】160号)文件“煤炭矿业权设置在先的,煤层气矿业权人退出”的规定,中联公司应退出大宁煤矿煤层气探矿权区块,更无权以拥有煤层气探矿权为由对兰花公司瓦斯地面预抽放工作横加指责和干预。 一、大宁煤矿基本概况 大宁煤矿前身为兰花集团所属北岩煤矿的接替矿井。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将晋城新区大宁一号井田划为晋城市营煤矿接替矿区问题的复函》(计能源【1992】2206号)、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晋城市北岩接替井大宁一号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晋计投能字【1991】694号)、晋城市地矿局《关于我市大宁煤矿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请示》(晋市地字【1998】第37号)和山西省地质矿产厅《关于划定晋城市大宁煤矿矿区范围的审批意见》(晋地矿管函【1998】第47号),当时大宁煤矿系北岩煤矿接替矿井。1996年4月10日,晋城市政府决定将大宁煤矿作为晋城市北岩煤矿的接替井开始建设。随后北岩煤矿成立晋城市北岩煤矿大宁煤矿筹建办公室。1997年7月16日,山西省体改委批准成立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晋城市属煤矿全部合并成立兰花集团,大宁煤矿也正式归属兰花集团北岩煤矿。1998年8月27日,晋城市工商局向兰花集团颁发了山西兰花大宁煤矿筹建许可证。大宁煤矿于2002年4月15日取得面积为38.8225平方公里的采矿许可证(许可证号:1000000210004),有效期为2002年4月至2027年4月。 根据晋城市煤炭工业局《转发省厅<关于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大宁煤矿突出矿井认定的批复>的通知》(晋市煤局安字【2012】591号)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大宁煤矿突出矿井认定的批复》(晋煤瓦发【2012】512号)文件,大宁煤矿被认定为突出矿井,所采3#煤层吨煤瓦斯含量高达20.48立方米,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456.21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达47.09立方米/吨。 二、兰花煤层气公司成立合法、运行合规 兰花集团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保障兰花集团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于2010年1月7日投资组建山西兰花煤层气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煤矿瓦斯地面抽放、煤层气开发和利用;并于同年9月,获得沁水煤田伯方区块煤层气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成为全国首家获得煤层气资源探矿权的地方国企。 由于大宁煤矿多年来饱受瓦斯突出的困扰,多次因瓦斯超限而导致停产,鉴于此,2010年7月大宁煤矿委托兰花公司对煤矿井下瓦斯进行地面预抽放,以实现井上、井下综合抽放达标目标,委托抽放面积18.4平方公里(五、六采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于煤矿瓦斯治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具有深远的意义。 公司煤矿井下瓦斯地面预抽放项目手续齐全,项目先后取得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国土资源局土地手续批复、林业厅、局林地手续批复、环保局环保手续批复。所进行的一系列投资建设行为均有法可依,理应受到法律和各级行政机关的保护。项目从2012年起连续三年被列为省、市、县重点工程,并获得2011年度晋城市重点工程建设优秀单位和2012年度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状等殊荣。 三、大宁煤矿瓦斯治理多管齐下、超前预抽,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目前,大宁煤矿一采区回采已接近尾声,三采区为生产采区,二采区正在准备,五、六采区将在2021年进行接替,而瓦斯抽放达标年限一般为10-15年,抽放工作已刻不容缓。大宁煤矿曾在一、二采区投资1.2亿元,地面钻探6口羽状水平井、安装10台瓦斯抽放泵进行井上井下瓦斯立体抽放,抽放瓦斯量达40万立方米/天。近年来通过地面、井下综合瓦斯抽放,效果仍不理想,如不能实现“抽、掘、采”平衡,井下瓦斯仍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将严重威胁矿井安全。为有效降低煤层瓦斯含量,消除瓦斯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兰花公司按照矿井采区衔接计划安排,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等法规和标准要求“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治理瓦斯的根本性措施”,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和一切能够采用的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地面和井下的空间,提前预留抽采时间,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瓦斯预抽效果。 为实现2021年之前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立方米/吨以下和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兆帕以下的瓦斯治理目标,最大限度的提高矿井瓦斯抽放效果,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保障采区科学合理衔接、平衡接替,根据《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突出矿井巷道和工作面采掘前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兰花公司采用间距250米、网格式布置地面钻井的方式进行瓦斯地面预抽放。 四、兰花煤层气瓦斯治理法律支持、保障安全 兰花公司对大宁煤矿五六采区进行井下瓦斯治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大宁煤矿于2002年4月15日取得采矿许可证,且其营业范围包括瓦斯的综合治理(包括地面及井下抽放)和商业利用。因此,其拥有对本矿区范围内瓦斯治理和利用的权利。 2005年1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等与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有明文规定: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或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立方米/分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2009年5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强调“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第五条指出“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 2007年9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第六条及第十五条规定: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具备煤层气开发条件的矿井,应采用地面钻井规模化预抽煤层瓦斯。 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第八条指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 可以说,兰花公司项目的实施是大宁煤矿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是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政策规定的。 五、煤矿井下瓦斯地面预抽放与煤层气勘探无关 井下瓦斯地面预抽放是指通过地面钻井、排水降压的方式将煤层瓦斯排出,降低煤层瓦斯含量的一种瓦斯治理措施。而煤层气勘探是指在充分分析地质资料的基础上,利用钻井、地震、遥感以及生产试验等手段,调查地下煤层气资源赋存条件和赋存数量的评价研究和工程实施过程。二者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范畴。 因此,兰花公司对大宁煤矿进行井下瓦斯地面预抽放项目依据充分、手续合法,该项目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正确举措;是消除瓦斯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名副其实的瓦斯治理;与中联公司所举报的侵害其煤层气探矿权无直接关系。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几点阐述 1、在大宁煤矿采矿权与中联公司煤层气探矿权重叠区域内,兰花公司瓦斯治理项目与中联公司煤层气探矿权产生了权利冲突。国土资源部门针对大宁煤矿煤炭采矿权与中联公司煤层气探矿权重叠一事进行了多次协调,兰花公司提出利润分成建议,但中联公司拒不接受,坚持要求产品分成,但产品分成的基本原则是由合同合作方来承担前期勘探和施工作业期间全部投资风险,这显然有失公平,故而对如何解决矿权重叠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兰花公司是受大宁煤矿委托依据国家煤炭行业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井下瓦斯地面预抽放,以有效解决煤矿开采过程的瓦斯问题,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并未阻止或干扰中联公司的勘探,故中联公司也不应阻止或干扰兰花公司的瓦斯治理工作。 3、贞元集团与中联公司于2010年1月22日签订的《沁水盆地南部大宁区块煤层气资源合作勘探开发合同》合作勘探期为合同执行之日起一年,最多可再延长一年,本合同的合作勘探期已于2012年1月22日期满,故其2014年4月提出兰花公司侵犯其权益缺乏依据。 4、兰花公司项目各级审批手续齐全,中联公司仅钻的3口探井是否取得相关批复? 5、兰花公司瓦斯治理项目是大宁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若停止该项目的实施,将由谁来为可能发生的煤矿瓦斯事故负责? 6、贞元集团作为中联公司合作方,与兰花公司无直接关系,竟然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大肆炒作,严重损害兰花公司和地方政府形象及名誉,兰花公司将保留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和兰花形象的权力。 综上所述,在兰花公司与中联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在尊重历史与兼顾现状的基础上,兰花公司建议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特别是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2007】160号)文件关于“煤炭矿业权设置在先的,煤层气矿业权人退出”之规定,诚恳呼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调令中联公司退出该区块或注销中联公司煤层气探矿权,交由煤矿企业综合治理瓦斯的开发和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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