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乘坐地铁时因踩到呕吐物摔倒,后被送往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为股骨颈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王女士将地铁运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近日,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地铁运营公司赔偿王女士10万余元。 王女士今年51岁,已经退休。去年3月2日上午,她在上地铁时,列车车厢内有呕吐物,致使她不慎踩到后摔倒。事发后,地铁运营公司交纳了部分治疗费用,双方对后续赔偿责任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遂诉至法院。 地铁运营公司认为,该公司在管理公共场所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首发站乘车,地铁公司虽然表示在出发前已经对列车进行了保洁,但车厢内存在呕吐物,表明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外,王女士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认定地铁运营公司承担80%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393.13元。(通讯员 张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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