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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夫妇为让儿子生二胎 解除与养女收养关系

2014-05-24 06:37:51 王晨辉 来源:今日早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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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

儿子恢复为独生子女

琪琪是被收养的,那么,他的哥哥就不能属于独生子女了吗?琪琪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她还有没有义务再去赡养父母?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良认为,我国直到1992年4月1日才实施《收养法》,而琪琪系在1992年4月1日前被收养,因此,虽然琪琪的养父母王某夫妇当时收养的条件,并不符合目前《收养法》规定,但当时的法律,并不要求收养人需无子女,且不能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等,因此,双方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据法律规定,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若王某夫妇与琪琪未解除收养关系,则王某夫妇的儿子并不属于独生子女。当然如果解除收养关系,则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因此,王某夫妇的儿子即行恢复为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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