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出台20年尴尬:支出庞大 追偿寥寥
2014-05-19 07:05:30来源:京华时报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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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北京律师蔺其磊发出两份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河南、浙江两省财政厅,申请公开赵作海案和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金的财政支出来源,以及对冤案责任人追偿的情况。 蔺其磊的申请,是对《国家赔偿法》第16条的追问:“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追问折射出《国家赔偿法》出台20年的尴尬。每年支出庞大的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率极低,一些重大冤案的追责迟迟不见启动。责未定,偿何追?专家建议,从法规上细化追偿追责和监督程序,同时所有国家赔偿案件都要公开,接受监督。 □律师追问 把钱赔了就没事了? 触发蔺其磊申请动机的是王本余冤案。去年11月,四川遂宁男子王本余拿到150万元国家赔偿,今年4月,媒体集中关注报道。 洗清罪名时,王本余已在铁窗下度过18载。1996年11月,42岁的王本余因强奸杀人罪被包头市中院判处死缓。2012年,奸杀案真凶李彦明落网,2013年,内蒙古高院改判王本余强奸杀人罪不成立,包头市中院以包庇罪判其有期徒刑3年。 “国家赔偿150万元后,公众并没有看到有关部门对王本余案责任人进行追责和追偿。好像国家把钱赔了,就没其他事了。”蔺其磊说。 关于追责和追偿,《国家赔偿法》除了第16条规定,还有第31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4月24日,蔺向内蒙古财政厅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王本余案国家赔偿150万元的财政支出来源,公开对王本余冤案责任人的追偿时间,以及被追偿者的姓名和职位。 5月5日,蔺其磊又针对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补发”申请,并要求答复“制造冤案责任人每个人的追偿数额”。 □相关回应 律师申请未收到满意答复 昨天,蔺其磊表示已收到河南、内蒙古两地回复。 内蒙古财政厅回函称,经查询该厅未拨付过王本余案赔偿款,建议向包头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王本余案的责任人追偿情况不属该厅管理范围,建议向自治区或包头市审判机关提出申请。 河南省财政厅回函则称,针对赵作海案的申请不属其公开范围。 蔺其磊表示,内蒙古财政厅指出了具体对象,将照此另提申请,河南的回复“极不认真,敷衍了事”,将申请行政复议。浙江如无明确答复,亦将提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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