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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用人要能进能出 能上能下

2014-05-16 06:48:27张 洋来源:人民日报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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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负责人解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用人要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政策解读)

解读人: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

采访人:本报记者 张 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日前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了解到,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三是奖惩等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四是人事争议处理依据不够明确。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是干部人事工作和人才工作的重要原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和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党对事业单位干部人事人才工作的领导,制定干部人事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使用和管理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三是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四是加强对干部人事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履行牵头抓总、综合管理、监督检查职责。

分类设置岗位

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分类设置岗位有利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对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2006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开始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分为5个等级。

2011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

据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岗位类别、等级和设置程序等内容。

公开招聘、竞聘上岗

2005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种类多、行业差别大,公开招聘的具体办法不宜一刀切,条例仅对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基本程序作了规定。

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实现人员能上能下的一种竞争性选拔方式。考虑到竞聘上岗只是事业单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条例仅对需要竞聘上岗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办法,对竞聘上岗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作具体规定。

规定聘用合同期限,列明合同解除情形

2002年国办转发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将聘用制确定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合同签订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过90%。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明确奖励和处分种类

参照公务员法有关奖励的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奖励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具体办法。

2012年8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处分的适用范围、种类、权限和程序作了规定。在总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的工作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

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据此,条例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为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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