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5月15日电 (陈静潘静波)上海一中院15日披露,该院审结了一起以PS淫秽裸照为手段,敲诈勒索十余名政商界人士的二审刑事案件,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犯敲诈勒索罪,并处十二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据悉,80后、90后的小红、小卫、阿建、阿明等人,先后冒用他人名义租住在湖南长沙某小区,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2012年11月,由小卫提供自己和她人拍摄的裸体淫秽照片为模板,再由该团伙成员利用PS技术,将从互联上搜索到的某大型国企下属工程公司总经理黄某的头像,替换到淫秽照片中小卫的身体上,随后将该合成的淫秽照片和一封包含揭露受贿和披露隐私内容的信函邮寄给黄某,迫使黄某向指定账户汇款15万元。几日后,黄某即委托他人向该指定账户汇款15万元。钱款进入指定账户后,即被分散转账,由该团伙成员在ATM机上提取。 在接下来的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1月初,小红、小卫、阿建、阿明等人又使用上述手法,敲诈勒索上海、浙江等地十余名政商界人士,指令目标对象汇款15万元或17万元至指定账户,钱款合计209万元。截至案发,十余名目标对象均未汇款。 此外,2012年12月2013年1月间,小红和阿建利用短信群发器,向不特定对象发送诈骗短信4万余条;小卫亦发送诈骗短信2万余条,警方在小卫住处查获其非法持有的他人所有的20余张信用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四人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敲诈勒索209万元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小红、阿建同时构成诈骗罪,小卫同时构成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数罪并罚。一审判决小红、阿建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小卫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阿明犯敲诈勒索罪,四人分别被处十二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万二千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 四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除小红外,均否认参与敲诈勒索犯罪,要求二审依法改判。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现有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并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四名上诉人经事前商议、明确分工,在各个犯罪环节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利用PS裸照和具有敲诈内容的信函,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四名上诉人系敲诈勒索共犯,并鉴于大部分数额系犯罪未遂,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并无不当之处,且审判程序合法。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相关阅读:
- [ 04-25]网上泄露幼儿园信息 9名家长遭敲诈勒索
- [ 04-22]女子拍裸照发网友遭威胁 被敲诈勒索5700元
- [ 04-10]广东两名记者因敲诈勒索、受贿被起诉
- [ 01-25]两团伙假冒记者敲诈勒索 谎称帮上访人员解决问题
- [ 01-13]盛大三旧部联合举报陈天桥:指其敲诈勒索逃税
- [ 01-04]女子向情人催讨欠款 反遭其拍下裸照敲诈勒索
- [ 01-04]漳州龙海一男子拍下裸照 敲诈勒索情人获刑
- [ 12-25]“狐狸肉”涉事企业报案称:举报人敲诈勒索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