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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问路为名强奸13名幼女 受害者多在8至13岁

2014-05-13 13:35 马云云 来源:齐鲁晚报责任编辑:陈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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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州一名侵害儿童的重犯以注射方式被执行死刑。其中,41岁男子赵利山在2008年到2011年间,以问路、帮忙为名,采取胁迫手段强奸13名幼女。这些幼女最小的8岁,最大的13岁。

2011年4月2日下午两点多,德州运河开发区一沿街超市内,突然跑进一位满脸是泪的小女孩,小女孩惊慌失措地告诉店主,她遇到了坏人,要给妈妈打电话。店主赶紧给女孩拨了妈妈的电话,这时店主注意到孩子的头发中还留有青草屑。

这位小女孩还不满9岁,她的遭遇让人触目惊心。她说,当时她走在上学的路上,在十字路口遇见一位骑自行车的叔叔想让她帮忙搬木头,于是带她到了一个公园附近。停下车的叔叔忽然将其按倒在地,掐住她脖子,对她实施了强奸。

这位不满9岁的小姑娘已经是赵利山在2011年侵害的第5名儿童,也是他侵害的最后一名幼女。当年4月8日被警方监视居住,5天后被刑事拘留。

赵利山,男,现年41岁,初中文化,是德州市德城区无业人员。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1年4月期间,他携带刀子等作案工具,在德城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境内多以问路、帮忙搬东西为名,先后将13名幼女骗至偏僻处,采取肋迫、恐吓等手段强奸。这些幼女大都8至13岁左右,其中强奸既遂7人、未遂6人。

赵利山强奸13名幼女,法官对他的评价多有“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主观恶性极深”等字眼。

德州中院一审判处赵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某某对此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和执行命令下来的当天,赵利山即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结束了罪恶的一生。(记者 董传同 通讯员 郑春笋)

相关新闻

变态老师教室内猥亵三名小学生

近日,禹城某镇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赵某因为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法院查明,2012年11月份,赵某以帮助批改作业为名,把三名女学生叫到一起,趁学生批改作业之机,将手伸进三名学生的衣裤内实施猥亵。

赵某1964年出生,作案时间为课堂的最后几分钟,地点是教室内的最后一排西南角。被侵害的三名孩子均不满10岁。(本报记者 董传同)

专家分析

陌生人求助,孩子要当心

德州中院刑三庭副庭长刘林林告诉记者,每年都会发生不少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属于弱势群体,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下手的对象。在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当中,其中受害人多为8到13岁的女童,这些孩子在路边遇到陌生人求助时,很容易立即热心帮忙,而忽略了潜在的危险,应教育孩子当心这种情况。

刘林林说,从不少性侵案件当中可以看出,家长对孩子的保护和教育还不够,个别家长对孩子的监管比较松懈,对性侵辨识防范的教育非常少,孩子遭遇侵害后也不知道如何处理。再就是案件发生后,有些家长因为担心声誉受到影响,选择不予报案,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本报记者 董传同)

法院说法

性侵儿童案件 量刑依法从重

近年来,不少地区出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给未成年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未成年人性侵案多发生在家中、孩子上下学途中等隐蔽场所,其中熟人作案占7成之多,尤其应引起注意。

有统计显示,再婚家庭、母亲缺位的家庭、父亲服刑等有特殊情况的家庭中,容易发生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一些人通过诱骗等方式实施犯罪。

一旦发生这类案件,将在未成年人心中产生巨大阴影。例如我省某市的一起猥亵儿童犯罪中,被害人尚不满14周岁,被猥亵后就出现失眠、烦躁、紧张、恐惧、怕见异性等问题。

对此,我省法院正在与省心理学会对接,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谢萍介绍,省高院将聘请心理学专家和心理咨询师对这类未成年人适时、适情进行心理疏导。

除了心理干预,我省依法对此类案件实行严惩,重刑率明显高于普通刑事案件。例如我省某市去年1到8月份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中,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2人,判处实刑的18人,其中13名成年人都判了实刑,量刑上体现出对性侵犯依法从严打击。其中,被告人提起上诉的4人,二审全部维持原判,反映出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把握、法律适用上,质量比较好。(本报记者 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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