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改进入三审 拟适度放开地方发债
2014-04-23 06:47:21来源:人民日报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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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改进入三审 拟适度放开地方发债 本报记者 毛磊 彭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关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三审稿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写入立法目的,确立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并进一步完善了关于财政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债务等方面的规定。 加强人大审查监督 针对进一步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对预算法作如下修改: ——要求报人大审批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保障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同时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增加县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 ——增加将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印发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规定。 ——增加对预算批准前政府安排支出的监督,要求上述支出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增加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决算草案时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 进一步细化预算公开 预算法修改征求意见中,有人提出,为增加预算的透明度,建议对预算公开进一步细化。 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充实、完善公开内容,增加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公开的规定;增加各部门在公开预算、决算时,应当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的规定;增加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的规定。明确公开时间,政府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准或者批复后20日内公开。 为地方发债设“防火墙” 是否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直是预算法修改的焦点。草案三审稿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李飞说,三审稿对地方发债也规定了诸多限制,如明确举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债方式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应当是“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债务还应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此外,三审稿还在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上设“防火墙”: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审稿还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强调对地方政府举债的监管,如第78条将“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等情况”列入各级人大对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重点,第93条对违法举债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控机关运行经费 地方党政机关热衷兴建豪华楼堂馆所问题饱受诟病。对此,三审稿增加规定“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在预算执行环节增加“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草案还规定:“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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