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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引发血案:城管执法为何“拍”不得?

2014-04-22 07:13:46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陈玮我来说两句

4月19日,浙江苍南县发生一起因路人拍摄城管执法引发的冲突事件,事件共造成5名城管工作人员和1名群众受伤。而在此之前,云南、湖北、安徽多个省份都曾发生过类似事件,有人调侃:城管执法就像老虎屁股一样“拍”不得。

公共场合的执法行为,为何屡屡成为“不能拍的秘密”?路人拍摄城管执法的行为,是否构成“妨碍执行公务”?城管执法事件中的监督方与被监督方,如何合法行使自身权利?

城管公开执法,成了“不能拍的秘密”?

4月19日,浙江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局人员在清理违法占道经营行为时,与商户发生争执。路人黄某刚好路过此地,并用手机进行拍照,在执法人员要求其停止拍照行为无果后,双方发生冲突,黄某在冲突中受伤;冲突发生后,引来大批群众围观,在场城管人员遭到部分群众围殴。事件最终造成5名城管工作人员和1名群众受伤。

记者查阅近年来的新闻发现,不少地方都出现过因为拍摄城管执法引发冲突的事件。有人因此调侃:城管执法就像“老虎屁股”一样“拍”不得。

2013年7月13日,在云南昆明国际会展中心前,城管人员在处理小贩占道经营时,一些路人拿出手机拍摄,遭到执法人员威胁和干涉,引发多人打成一片。

2013年6月19日,湖北监利县城管人员在执法中与商贩发生冲突,一名路人恰好手机响起,接电话时被城管人员误认为在拍照,而遭到围殴。

2013年5月25日,安徽濉溪县城管大队在该县淮海路执法时,粗暴推搡一名卖手机膜的妇女。路过此地的学生小吴拿出手机进行拍摄,遭到多名城管人员殴打。小吴全身多处擦伤,送到医院后左眉骨处外伤缝了4针,在场的同学小金也被打至全身多处瘀青。

就读云南某大学的大学生刘磊也有过一次亲身经历,不过幸运的是他没有被打,只是被城管人员“警告”了一下。刘磊说,当时很紧张,赶紧把手机收了起来,但是他一直很疑惑:城管的公开执法行为,为什么不让拍?

而一位摄影记者也表示:“在有冲突的现场不能贸然靠近拿出设备,要拍也得保证安全距离偷偷地拍。被执法人员检查设备、强行删除图片的情形时有发生。”

拍摄行为是否“侵权”或“妨碍执行公务”?

城管公开执法成为“不能拍的秘密”,是否因为拍摄行为存在侵权?或是妨碍了执行公务?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专家。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廖晓明认为,城管执法也应“在阳光下运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旭瑜说,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禁止,百姓都有自由拍摄权。比如法庭、警戒区等特殊环境之外,其他公共场合法律都没有禁止。

拍摄行为是否侵犯了执法人员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犯肖像权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分析,“市民如果没有将拍摄的视频用于营利,没有歪曲事实,并不侵权。”

拍摄行为是否构成“妨碍执行公务”?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认为,妨碍执行公务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陈维镖强调,“通常在没有设置警戒范围的拍摄行为,并不构成这项罪名的条件。”

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王毅指出,在不影响执法的前提下,任何人都有权利围观和拍摄执法人员。有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一位城管部门干部对此也表示认可:“执法人员确实不应该阻止群众拍摄执法过程。”

执法者与监督者,如何行使权力?

一些律师和专家认为,尽管有法律支持,但是社会对如何行使和保障监督权力的概念都还比较模糊。一方面,执法部门应杜绝暴力执法等现象;另一方面,公民在行使监督权力的时候也应该合规合理。

近年来,随着手机、相机、摄像机等采集设备的普及和便携化,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专家分析,在因拍摄引发的冲突事件中,不少是因为执法过程出现了纠纷,而周围群众的拍摄行为“刺激”了执法人员。王毅认为:“这是典型的执法人员对处置纠纷不自信的表现,他也不清楚自己的执法程序、内容和过程能不能经受住公众的考验。”

廖晓明则认为,执法过程具有一定阶段性,一些公民在拍摄时的“选择性拍摄”,让执法人员“有所顾忌”。因此,不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都应受到相关的法律约束。

对于执法人员在阻挠拍摄中的过激行为,律师提醒,以干扰执法为由随意没收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伤害拍摄者身体甚至限制其人身自由,都已超出了执法的权限。“如在没收的过程中使用暴力强迫等手段,根据案件情节,如果涉嫌构成抢劫罪、抢夺罪或伤害罪等罪名,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惩处。”孙文杰说。

廖晓明说,在拍摄到一些执法乱象后,公众的第一选择本该是向执法单位的上级部门或是纪检部门进行反映,但现在人们大多选择上传到网络,有的是为了伸张正义,有的却只是“博人眼球”;建议公众还是尽量选择官方渠道进行举报、反映。

“此外,群众对拍摄的内容不应断章取义,恶意贬损侵犯执法人员名誉,否则就可能涉嫌违法。而刻意捏造、歪曲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也应被追究法律责任。”孙文杰说。

“这也给执法部门提了一个醒,在执法过程中,不仅不应该干涉群众拍摄和监督,自身也应该做好拍摄和取证工作。”王毅说,行政执法要不怕监督、不怕拍摄、不怕围观,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人性执法。(“中国网事”记者何春好 袁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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