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理由:法律无授权且民政局未为死者垫付合理费用 律师:此案凸显流浪人员维权法律盲点 一个无名流浪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民政局代其向保险公司及肇事车主索赔,要求赔偿42.5万元。4月16日,记者从新蔡县法院了解到,该院以民政局并非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了民政局的诉讼请求。法律专家认为,这一结果有其合理性,但凸显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流浪人员权利维护的盲点。 案情经过 流浪汉被撞身亡,民政局代维权 2013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新蔡县街头驾驶越野轿车起步时,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撞死后驶离现场。 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并同时在驻马店日报刊登公告,寻找本案被害人的亲属,但一直未果。宋某交通肇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新蔡县民政局以对无名流浪人员有救助职责为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和被告人宋某,向其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425953.90元。法院经过研究,最终同意民政局作为原告,替流浪汉维权的诉求请求。 争议焦点 民政局有无权利代为索赔 [保险公司]民政局无权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民政局只是临时救助的机关,没有法律授权或组织委托,不具有原告资格。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无名氏的民事索赔案件应由民政部门代为起诉,民政部门无权参与诉讼。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很显然,民政局与无名死者之间并没这种关系。 [民政局]代维权理由充分 民政局认为:为流浪汉主张权利有充分的依据。死者身份不明,无法查找亲属,经过公告也无人认领,说明系流浪人员。在尚未设立独立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下,民政局从社会救助的角度,作为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代为主张权利,使得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条依据:国务院2003年8月1日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由各地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其的生活保障,也应该包括在他们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援助,即损害赔偿的权利。尽管流浪人身份不明,但是其人身权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民政局作为救助部门,代为诉讼索赔,符合立法精神。 法院裁定 驳回民政局诉讼请求 针对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新蔡县民政局虽对所管理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有救助职责,但当这些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时,法律并未授权民政部门可以代为索赔,且其亦未为本案被害人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故新蔡县民政局不符合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遂依法裁定驳回新蔡县民政局的起诉。 法条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中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因侵权行为导致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法条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亦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画外音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民政局直接以原告身份出面替流浪人员索赔,在现行的法律中,找不到相关的依据,能够参考的是国内的几个类似判例。” [疑问1]若获赔,民政局如何处置赔偿款? 本案中,民政局索赔金额为42万余元,普通读者最关心的是:民政局打算如何使用这笔赔偿款?民政局的回答是,这些钱除了用于安葬死者外,剩余的将用于社会救济、救助。 [疑问2]无名流浪人员撞了白撞吗?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说,此案凸显我国关于流浪人员因侵权行为死亡维权的立法盲点。如果没有任何部门为他们主张权利,那么他们的生命权如何得到尊重,就比如此案中,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得到体现?难道对此类人员实施侵权行为不用赔偿吗?闫斌认为,要避免民政部门在代维权时的尴尬身份,必须从立法层面解决,并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款去向。 相关链接 民政局代流浪汉索赔获支持 记者在百度上查询发现,我国多地均出现过民政局代无名流浪汉索赔获法院支持的案例,我省的安阳和开封等地也有。2011年,一无名氏在开封县遭遇车祸身亡,由于身份无法确认,也没有人前来认领尸骨,肇事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在开封县检察院的建议下,当地民政局以职能部门身份将肇事方和肇事车辆参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最终开封县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无名氏11.8457万元。开封县民政局负责人说,在找到死者亲属前,这笔款将由民政局暂为保管;如果一直没有死者亲属认领,保存到一定期限后,民政局将上缴国家财政,或者成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由该基金保管。 大河报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乔小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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