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修订草案将四审 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或扩大
2014-04-17 06:42 邹春霞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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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草案下周将进行四审。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四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或将扩围至地市级环保社团。此前,对公共环境权益受到侵害,谁有资格提起诉讼一直颇有争议。 地市级环保社团或有主体资格 自2012年8月至今,新环保法草案已历经三次审议。4月21日至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环保法修订草案四审。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新环境保护法“今年推出的概率较大”。 根据现行立法法,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经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表决,但争议的存在让环保法修订草案进入四审。其中最大的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争。 北青报记者从上述权威人士处得知,相比三审稿,四审稿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范围,“地级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信誉良好”两个条件则保持不变。 三审稿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与之相比,四审稿将“全国性社会组织”扩大至“社会团体”,此外,将门槛从“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降低为“地市级民政部门登记”。 环保公益诉讼主体饱受争议 一位环保人士透露:环保部一直鼓励放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经过部门博弈,最后在二审稿、三审稿中都对公益诉讼进行限制。 2011年,环保法正式进入修订计划,环保部提交的建议稿提出,“经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民间环保组织是主体之一。 但2012年8月,环保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时,与“环境公益诉讼”有关的条款并未出现。 2013年6月,环保法草案二审。“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回归,主体却变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随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的呼声骤起。 2013年10月,“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出现在环保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有专家甚至直言:“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来讲,三审稿比二审稿收得更紧”。 上述人士表示,二审稿“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地方省级联合会”,是因误会环保联合会职能,以为类似消协。他还透露:环保部统计过,按照三审稿的要求,民政部登记的全国环保组织就24家,刨去植树造林等不相关的,剩下的就是环保部下属的,如环保基金会等,但只有环保联合会会去提起诉讼。 草根环保组织或仍被排除在外 虽然四审稿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相比三审稿扩大,但上述权威人士仍建议:用“社会组织”代替“社会团体”,“这样范围更宽泛一些”。 根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资料,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只是其中的一类。由“全国性社会组织”转为“社会团体”,将地市级环保组织纳入主体资格范围的同时,也提高了“门槛”。 上述权威人士认为,“社会团体”的概念排除了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很多草根环保组织可能仍被排除在外。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目前的环保社会团体主要以官办为主,民间环保组织很少能登记为“社会团体”。 马勇说:“注册成为社团审批比较严,需要挂靠机关才能成立。目前,全国一级社团,需要在民政部登记之外,找部级的机关挂靠,而在地方层面,环保社团也需要在本级民政部门登记后,挂靠地方机关。”他表示,现有的民间环保组织仍主要以民办非企业组织的形式存在。 文/本报记者 邹春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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