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板和女下属同居后,花100余万元给情人买房。情人发现老板另有所爱后提出分手。老板向情人索要房子遭拒,就把情人告到法院。4月1日,郑州中院二审审结此案,法院认为,该房子虽然是老板出资购买,但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女方的,且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女方居住,最终驳回了老板的诉讼请求。 为笼络情人,他花百万为其买房 王女士今年34岁,5年前她与丈夫离婚后,带着8岁儿子从农村来郑州谋生。王在一个做钢材买卖的商店做杂活。老板是广东人,40岁左右。大伙儿都称老板为“老广”。“老广”在原籍有老婆孩子,一人在郑州做生意。由于王女士长得漂亮,且是单身,对“老广”很有吸引力。他先是好吃好喝对待王女士的儿子,后又主动给王女士娘儿俩租房子,每次出差还给王女士买裙子、皮靴和首饰等。 而王女士从农村到城里,人生地不熟,也想找个男人照应。一天晚上,当王女士的儿子进入梦乡后,“老广”突然敲开了王女士的门。他把自己早就喜欢王女士的话说了出来。王女士也不含糊,两人亲热前,她说:“老板,既然你要长期和我好下去,那咱们就买套房子吧……”“老广”满口答应。 次日天一亮,“老广”就开车跑到郑东新区一售楼部,以王女士的名义办手续,签合同,而所有款项共100余万元均由他支付。 俩人闹分手,他向她要房败诉 房子买好后,王女士本来挺感激,但去年的一天中午,王女士突然发现,马路对过儿的服装店出来一男一女,男的为女的提着手提袋,二人有说有笑地坐上出租车,男的就是“老广”。原来,“老广”背着她又找了一个小情人。不能忍受的王女士与“老广”闹了起来,决定与他分手。 而“老广”说分手可以,但王女士必须把他买的房还给他。“是你不守诺言,我不会还给你的。”王女士死活不愿意交出房子。“老广”只好把王女士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郑州高新区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房子虽然是“老广”出资购买,但是房产证上的名字是王女士的,且房屋交付后,一直是王女士住着。另外,“老广”并不能提供交款的收据,一审法院驳回了“老广”的诉讼。“老广”不服,提起上诉。4月1日,郑州中院对此案依法维持原判。□记者韩景玮 实习生乔小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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