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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菲律宾恶人先告状 应先把侵占的岛礁归还中国

2014-03-31 13:20   来源:国际在线  责任编辑:蓝晓梅 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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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消息(记者黎萌)就菲律宾30日向中菲南海争端仲裁庭提交诉状一事,外交部发言人洪磊表明了中国的一贯立场,即中国不接受国际仲裁,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贾宇在接受国际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菲律宾单方提起的仲裁案。受理此仲裁案的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组建的仲裁庭,不是国际海洋法法庭,也不是国际法院。菲律宾应该像自己承诺的那样,与中国通过和平对话处理争议。

中国早已提交排除性声明

贾宇解释,仲裁亦称“公断”,主要指争端各方同意把他们之间的争端交付其合意选择的仲裁员进行仲裁,并服从其裁决。仲裁作为一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主要特点之一就是争端各方对选择仲裁这种解决方法的合意一致。但是,《公约》附件七明确规定争端任何一方可单方面提起仲裁程序。这就是所谓的“强制仲裁”。

然而,一国在未经另一国同意而诉诸《公约》附件七规定的仲裁,至少应满足以下要件:一是提起的事项是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二是争端国用尽谈判等方法以及履行了《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即和平解决争端的一般规定和义务仍未能解决争端;三是提起的事项不属于争端国根据《公约》第298条做出排除管辖声明的事项。

依据后者(即《公约》第298条),缔约国可以提交书面声明的方式,对领土主权、海域划界等争端,排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2006年,中国提交了这种排除性声明。

“无论如何包装,菲律宾所提仲裁都与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紧密相关。”贾宇说,早在2006年8月25日,中国政府就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了书面声明,明确表示对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和军事活动等争端,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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