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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内发生盗窃案 GPS定位被盗手机锁定“真凶”

2014-03-25 20:07 来源:中新网责任编辑:唐丽萍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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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重庆3月25日电 (周瑜)去小吃店吃饭结果钱包被盗,通过定位钱包内的手机一查居然是店员偷窃。中新网记者25日从重庆黔江区法院获悉,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罗某某一时贪念带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后果。

被告人罗某某在黔江区某餐馆上班,被害人孙某正在店内吃饭,罗某某端开水路过孙某身旁不小心将其放在桌子边上的橘黄色钱包撞到地上。之后,当罗某某倒完开水后返回厨房再次路过孙某时,发现被自己撞掉在地上的钱包没有人捡起,于是罗某某就将该钱包悄悄捡起放在自己刚倒完开水的桶里拿到厨房,发现钱包里面装有白色步步高手机一部、白色苹果手机一部以及现金22元。罗某某便将所盗窃的钱包藏匿于该餐馆的厨房内。

孙某在与其朋友吃完饭准备离开时,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便向餐馆内的人员询问是否见到自己的钱包。罗某某当时便想,如果孙某找不到钱包就会离开,自己就可以使用她的钱包和手机,便向孙某建议回家找。

孙某一起吃饭的朋友任某用其手机上安装的定位系统对孙某的手机进行定位,发现孙某的手机仍然在该餐馆内。于是,孙某便说,谁拿了自己的钱包要是不交出来,就打电话报警。此时,罗某某因内心害怕而将自己盗窃的钱包从厨房拿出来交还给孙某。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盗窃的两部手机价值503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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