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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将开始施行 法官解读六大亮点保护消费者

2014-03-11 15:40  严琪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陈玮 邱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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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的《消法》即将在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

新修改后的《消法》有何亮点?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张家华、梁睿两位法官结合案例进行了解读。

亮点

商业欺诈 三倍赔偿

修改后的《消法》进一步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张家华法官指出,新《消法》增设了精神损害赔偿,即当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

去年,张某从某藏品公司购买了国宝九龙金币两套,向藏品公司支付货款19998元。国宝九龙金币包装盒上记载:此套货币系委托澳大利亚皇家造币厂铸造,并宣传九龙金币为国家法定流通纪念币。之后张某以国宝九龙金币并非我国法定货币,某藏品公司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某藏品公司双倍赔偿。

■解读

本案中,藏品公司作为经营者,隐瞒九龙金币的真实情况,多次使用“国家”的主体概念进行宣传,让消费者陷入对金币的错误判断,故某藏品公司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这是修改前的《消法》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案件,在《消法》修改之前张某仅仅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其购买金额一倍的赔偿,但在《消法》修改之后,张某可请求增加购买金额三倍的赔偿。

亮点

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

修改后的《消法》在规范新型消费方式的另一亮点就是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特殊情况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按照国际惯例,7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为了平衡经营者的利益,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做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梁法官说:无理由退货并不意味着无条件退货,适用上述退货条款的条件即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案例

刘某系某网络平台卖家,黄某于去年通过该网络平台向刘某购买了一款价格2499元的数码相机。收货后黄某认为该相机不是自己喜欢的产品,遂向刘某提出要求退货,遭拒绝。

■解读

修改前《消法》对于通过特定的购物方式购买商品未规定7日内无理由退货。能否退货,主要看国家对此是否有规定,当事人对此是否有约定。

依据修改后的《消法》的规定,除特定情形外,消费者均可以无理由退货。因此,黄某以自己不喜欢该产品为由要求退货,不论刘某出售的相机是否有质量问题,刘某都必须满足黄某退货的要求。

亮点

汽车、装修等纠纷 商家举证

维权难历来都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而在维权难中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就是举证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消费者要证明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较为困难,尤其是针对大型、精密、高技术含量的商品。

对此,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

2012年,杨某购买奥迪A6L轿车一辆,购车后第七天,杨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变速箱仪表盘出现故障,后又发现空调不冷,杨某多次与该汽车销售公司交涉未果。经鉴定,轿车与新车车况不符。杨某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解读

依据修改前的《消法》,杨某只要证明购车后的车辆存在瑕疵即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本案中杨某是通过鉴定完成的。

而如果在修改后的《消法》实施后,杨某则不需要证明其购买的新车存在瑕疵,而直接由经营者承担证明杨某主张的瑕疵并非真实存在瑕疵,而且即使存在瑕疵,也要由经营者承担该瑕疵在销售时不存在并且该瑕疵是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证明责任。

亮点

虚假广告宣传 代言明星有责

近年来,借助明星作为代言人来宣传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已成为一种潮流。

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陈某在广告上看到某明星为某保健食品代言,该明星称该产品使用效果良好。于是陈某分两次购买了该品牌的保健品二十盒。陈某服用保健品后,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副作用,住院治疗。于是陈某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经北京市药监局海淀分局对该保健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两种保健食品均为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

■解读

本案中,新《消法》实施前,陈某只能向商家索赔,向该明星主张赔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如果该案发生在修改后的《消法》实施后,陈某可向该保健食品的代言人主张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

网购纠纷 可告交易平台

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假设陈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卖家购买了某品牌的电视机,使用3个月后,发现出现黑屏现象,陈某联系厂家后,被告知不属于该厂生产的产品,不予保修。陈某联系卖家时,发现网店已关。

■解读

本案中,该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该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因此陈某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亮点

消费者隐私 须严格保密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案例

假设丁某网购后,快递公司将丁某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出售。丁某购买个人隐私物品的行为直接显示在网站上,被丁某同事发现,丁某因此患上精神分裂症。

■解读

由于该网络交易平台对丁某的个人信息未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丁某可以要求该网络交易平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记者提问

在审案适用新《消法》吗?

在审案件和再审案件适用新《消法》吗?对此,记者在发布会后采访了梁睿法官,梁法官指出:新《消法》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对于在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如何使用新《消法》,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首先要看最高院是否对新《消法》实施办法做了相关规定,如果有就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那么对于在审案件,原则上来讲还是按照新的《消法》进行审理。

针对在3月15日之前没有审结的案子,如果3月15日之后需要再开庭审理的,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参考新《消法》审理。但还需要看是否在举证期限内,如果超过期限,则无法使用新《消法》。

“对于法院近期受理的案件,为了适用新《消法》,法院可能会采取延审等方式进行处理”,梁法官说道。(记者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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