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国内>社会> 正文

准新郎帮酒店抓小偷从五楼坠亡 家属获赔30万元

2014-03-08 16:18 来源:大河网责任编辑:陈曦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酒店的经理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准新郎”冯某在朋友的求助下,帮酒店抓小偷,不慎从五楼楼顶坠亡,但酒店不愿进行赔偿,其父母遂将酒店起诉至法院。昨日,记者从焦作市解放区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判决酒店经理柳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冯某父母298167.73元。

年仅21岁的冯某是名出租车司机,有个漂亮的女朋友,并相约于2013年9月份结婚。2013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冯某与朋友程某一起在饭店吃饭时,接到另一个朋友刘某的电话:“我怀疑酒店进小偷了,你们快来帮我抓小偷。”刘某为焦作市一家商务酒店管理员,专门负责看管酒店内的物品。冯某接到刘某的电话后,马上和程某一起开车来到了刘某所在的商务酒店,逐层查看,寻找小偷。当他们查到五楼楼顶时,忽然看见有两个人影正从楼顶跳到旁边楼房的楼顶上。冯某一看俩小偷准备逃跑,就毫不犹豫地跳到旁边楼房楼顶,结果不慎摔下受伤。刘某看到冯某摔下楼顶,就马上报警,随即冯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冯某死亡。冯某死亡后,该酒店经理柳某通过刘某向冯某的父母支付了1万元。后冯某父母因赔偿纠纷将酒店经理柳某诉至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被告柳某的雇员,其职责就是保证酒店的财产安全。冯某是接到刘某的求助电话前来抓小偷,因此,应由刘某的雇主柳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冯某应刘某的求助前来帮助抓小偷,亦未获取任何报酬,据此可以认定冯某的行为是一种无偿帮工行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冯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即被告柳某承担原告损失的70%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酒店经理柳某赔偿冯某父母298167.73元。大河报记者郭长秀通讯员和贵平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