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认为: 1.胡某预谋杀人,提前一个多月购买斧头,案发当天还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意在万一斧头被夺下后继续行凶。 2.作案时连续砍击被害人致命部位,表现得极为残忍、冷血,主观恶意极深。 3.故意选择在图书馆这样的公共场合作案,对在场的学生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产生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本报讯(记者倪家宁)昨天,安徽医科大学校园血案二审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2012年12月20日,安徽医科大学学生胡某因感情纠纷,在图书馆用斧子砍死另一名同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合肥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应对胡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提请抗诉。据记者了解,法庭昨天并未当庭宣判。 合肥市检察院方面表示,他们认为一审法庭对胡某的行凶适用激情杀人而判死缓属于量刑不当,胡某的行凶属于预谋杀人,且作案场所选择在图书馆这种公共场所,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虽有自首情节,但不应成为减刑依据。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一位知情老师向北京青年报记者确认,犯罪嫌疑人胡某为该院2008级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而被害人是2009级生物工程专业的学生。胡某在图书馆当众砍杀同学后,学校曾安排专人为当时现场目击的同学做过心理疏导。学校在新学期开学后组织各院系班级的学生辅导员开会,要求其务必做好学生平日的心理辅导工作。 据一审法庭材料和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胡某因恋爱问题与被害人谈某多次发生矛盾。2012年11月30日,胡某从网上购买斧头。12月20日,胡某携带斧头到安徽医科大学图书馆六楼北侧的自习室内等待,在谈某来到自习室看书后,胡某从背后对谈某头部、颈部连砍数斧,之后将谈某拖倒在地,继续对其头部连砍数斧,致受害人当场死亡。随后胡某拨打110报警,但未能接通,被闻讯赶来的学校保安制服。胡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一审判决遭到被害人谈某家属及合肥市检察院反对,检方随后提起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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