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军新闻发言人:低空管理改革不是放任无序飞行
2014-02-19 06:57 倪光辉 来源:人民日报责任编辑:陈玮 黄晓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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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审批,紧急飞行会得到优先保障 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大大简化了飞行任务审批。但《规定》同时指出,有九种情况必须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 申进科表示,限定“九种情况”提示我们,简化飞行任务审批应以维护空中秩序和安全为前提,对《规定》必须系统、全面、严格地贯彻执行,不能“断章取义”打折扣。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视具体情况而定。所有审批,都会本着快捷、高效的原则进行。其中,医疗卫生、抢险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紧急飞行,会得到优先保障。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或通报飞行计划。飞行申请的内容包括: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飞行范围、起止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行条件等。各航空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申进科指出,按照相关规定,外籍航空器或由外籍人员单独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不允许在我国境内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无人驾驶的航空器,不允许在国家重要目标和国家重大活动场所上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 “可以在任何时间、去低空任何地方”违背改革初衷 当前,低空违规飞行问题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空中安全。有人认为,我国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就是要完全放开低空,可以随心所欲飞行。申进科表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他说,如果放任航空器“可以在任何时间、去低空任何地方”,那就是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就违背了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初衷。 申进科表示,我国进行的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并不是所谓的“将1000米以下空域全部放开、随心所欲飞行”,而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根据国家空中安全防卫和军民航飞行情况,将1000米以下空域,分地域、分类别地划设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三类低空空域和目视飞行航线,制定空域运行标准,明确安全责任,采取不同模式实施分类管理。 他强调,维护空中正常秩序、确保安全高效飞行,是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重点。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中强调,要加强通用航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从严发放飞行驾驶执照和严格资质审核;严格低空空域准入资格审查,严密组织低空飞行活动;严肃处理超执照等级飞行、超空域范围飞行等扰乱空中秩序的违法行为。 飞行管制,是维护空中秩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规定,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其中,《规则》第二十八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据介绍,空军的战机、加上空军负责飞行管制的民航飞机,每年近千万架次。每年进出我国国境的飞机,也有几十万架次。 “即使在看似风平浪静的日子里,空军官兵依然枕戈待旦,日夜巡逻。”申进科说。 申进科表示,由空军统一组织实施我国境内的飞行管制,是确保国家空防安全的需要,是维护空中秩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飞行管制在有效维护空中秩序、确保领空安全和飞行安全的前提下,还要为军队战备训练飞行、民航公共运输飞行和通用航空飞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更加高效地开发利用空域资源。 记者获悉,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军队已经迁建机场10个,移交民航使用机场13个,与民航合用机场63个,关闭训练空域457个,新辟航路航线5.6万公里,加大空域灵活使用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军事活动对航班影响,有力支撑了民用航空以年均10%以上的速度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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