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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禁向交通违法车辆收取“保管费”

2014-02-15 16:58  袁慧晶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琼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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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昌2月15日电(记者袁慧晶)有过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都深有体会:违法车辆被行政主管部门拖移或扣留后,车主除缴纳交通违法罚金外,还要为车辆的拖移和保管“埋单”。15日,记者从江西省发改委获悉,在今年3月底前,江西将叫停向车主收取违法车辆的拖车费及在法定处理时限内车辆保管费的行为。

江西省发改委日前下发《关于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城市道路救援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收费出台规定。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拖移的违法停放的机动车,以及依法强制扣留的各类机动车,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移或停放保管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其指定的社会救援机构向车当事人收取费用。

通知明确,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的收费主体是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社会救援机构应遵行有关价格政策,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相关费用。对依法拖移和扣留停放保管的机动车,其委托人即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据江西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机动车车主免收“保管费”是有时间界定的。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当事人不承担车辆停放保管费用;如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此停放期间所发生的停放保管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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