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原本是做土豆生意的,2011年陈某看到兰新铁路高铁工程能挣“大钱”,遂分包了部分工程。为了筹集工程垫付所需的资金,陈某向他人借款数十万元资金,其中部分属于高利贷。到了2012年8月,陈某还不上借款,便打起了敲诈工程项目经理的主意。遂谎称掌握工程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证据为由,发短信给项目部负责人刘某敲诈100万元。近日,省高院终审判决,陈某以敲诈勒索(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记者了解到,陈某2011年与夏某合作分包了部分高铁工程,为了筹集工程所需资金,陈某向他人借了数十万元资金,其中部分属于高利贷。 到了2012年8月,陈某还不上借款,便打起了敲诈工程项目经理的主意。陈某先后在武威市、张掖市办理了两张无记名移动电话卡,2012年9月4日,陈某又用捡来的身份证在景泰县某银行办了张银行卡,同时将网银和转账开通。 准备工作做好后,陈某便分别给中铁九局兰新铁路项目部经理刘某的手机上发送短信,称其已掌握中铁九局兰新铁路项目部承建的工程有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证据,以此要挟刘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要求刘某将款项打到其新办的银行卡上。刘某报警后,2012年9月6日,陈某在景泰县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发后,相关部门对陈某所称的某特大桥施工质量进行了检验,证明该工程质量合格。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陈某的犯罪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敲诈勒索(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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